自动取款机被安装探头 钱款被盗 银行被判赔钱
银行的柜员机两次被人安装了探头,银行发现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导致客户xxx资料泄露,客户钱款被盗,银行为此惹上官司。法院认为银行疏于管理,应该担责。
作者:张敬 王琪 刘辰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朱先生曾于2009年4月24日晚9时许,到一家银行的中山门营业所的自动柜员机,对其所有的xxx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查询,余额为10059元。2009年4月25日上午9时,该卡被他人共分五次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支取10000元。
经过调查,中山门营业所的员工于2009年4月23日早晨,发现该自动柜员机曾有被他人安装过其他设备的痕迹,调取录像观看后发现,4月22日晚该柜员机确被他人安装过其他设备,23日发现时已经拆除,银行员工当即向上级汇报。2009年4月27日上午,有储户向该营业所反映24日晚,该柜员机再次被他人安装设备,该营业所员工再次向上级汇报,同时对24日晚上所有在该机器上有过交易的储户账户给予冻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实,包括朱先生在内的储户存款被xx。
法院认为,银行系金融单位,朱先生系银行储户,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的存取款安全,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银行的柜员机曾两次被他人安装其他设备,银行员工{dy}次发现柜员机异常后向上级进行汇报,但银行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导致原告的存款在柜员机第二次被他人安装设备后被xx,对此,银行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银行赔偿原告朱先生存款损失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