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009年版)

稿

编制单位:中国铸造协会

OO 九年 二月

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说明:

1. 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 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的标准主要包括: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二、铸造工艺

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

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 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3年内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5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新建铸造企业不再采用≤5吨/小时的冲天炉。

2. 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3.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4.企业必须设有实验室,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禁止新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的无磁扼的铝壳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四、产量与产值(企业规模)

1、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2、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8000吨。

3、现有的有色金属铸件年产量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00吨/年。

4、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10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20万吨;生产灰铁管的铸造企业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新建的企业不低于10万吨;

五、铸件质量

1. 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 企业需通过ISO9001标准认证。对于新建铸造企业应选派人员进行ISO9001标准的培训,企业从建厂开始就纳入ISO9001标准的轨道。

3. 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六、能耗与节能

企业需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1~表6)。

七、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1. 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 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 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废渣、废砂处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批准。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4. 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6. 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八、劳动保护

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用具和设备。工作场需符合GB8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给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提倡企业进行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九、人员素质

1. 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能、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十、监督与管理

1. 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铸造协会共同考察并指定若干个省级以上协会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考评。考评周期为:对现有企业每两年考评一次,考评合格后发“生产许可证书”;对新建和扩建企业,随时申报,随时考评,考评合格后发“生产许可证书”;

2.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铸造协会和各省市发改委、工信厅(局)、环保局要对各被指定单位在执行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2年核定一次负责铸造行业准入制度工作的省级以上协会名单;

3. 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铸造协会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名单;

4. 新建和扩建铸造企业必须在正式开工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并获得“生产许可证书”;现有铸造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

5. 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在对铸造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铸造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xx和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不同省份的整改期限见附件),在整改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不能申报任何优惠项目。

十一其他:

1. 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新的准入条件公布之时,旧的准入条件即宣告作废。

3. 本准入条件的解释权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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