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诉称,2007年1月20日中午,自己与本单位的同事到洋妞餐饮公司处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洋妞餐饮公司提供的酒精炉爆炸,将自己及其他同事炸伤。事故发生后,洋妞餐饮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因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洋妞餐饮公司未予赔偿。现起诉要求洋妞餐饮公司赔偿后续xx费、财产损失费、美发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皮肤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洋妞餐饮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由于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火锅下的酒精炉酒精存放过多,造成爆炸,我公司有一定责任,给付某及其同事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我们同意赔偿,但精神损失费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某及其同事作为消费者到被告洋妞餐饮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洋妞餐饮公司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时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洋妞餐饮公司的服务人员对餐具的操作不当,造成的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