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二) - 法规之家- 博客大巴
  •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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