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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106

 

陈绪国

 

 

【原文】〖准共有关系〗

{dy}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解析】〖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本条款,是关于权利共有人对准共有财产关系不明时性质推定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他物权、次级物权、定限物权的共有关系,他们也有独立的物权格式、物权方阵,并且可以与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共生共荣,分庭抗礼。本条款立法的意思,就是要提请关注准物权存在的价值与地位,当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时,也可能存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关系,可以参照本章第九十三条至{dy}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款于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系列中,视为第三层次的性质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即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是在前面两层推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推定。前两次推定,是专门对于所有权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dy}层推定完成一个略式推定,对于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关系作出界别鉴定;第二层推定完成一个要式推定,对于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关系作出原则鉴定。第三层性质推定,重点在于他物权、次级物权、定限物权等其他物权的准共有关系进行略式和要式推定,即对于准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关系作出界别鉴定,同时对于准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关系作出原则鉴定,具体办法,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是法律基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合法权益考量,根据权益主体与客体的客观要件,作出优选法的性质推定。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同样如此,他们的人格、物权地位同样地受法律确认和保护。

□〖准共有关系

所谓准共有关系,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抵押权甚至享用权等等千姿百态的共有关系,只是他们的共有关系没有所有权共有关系那么突出罢了。物权法没有专门设置一整套准共有关系的条款,不是他们可有可无,而是为了省略篇幅而已。

准共有主要有以下特征:

1.准共有是次级财产权。准共有之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各种次级的准物权。

2.准共有是次级占有权。准共有之标的物xx于次级占有权,在采占有为事实占有的立法观点之下,不采财产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项目的“一级占有”,占有不得为准共有的标的。

3.准共有是次级准用权。对于准共有的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门指明了“准用的权利”。除适用准共有之特别规定外,也应当适用有关共有的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次级共有权,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数人共有一财产权,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者,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4.准共有存在特别权。准共有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所谓特别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准共有被其他特别权限制。如公共利益特别权、国家专属所有特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可以限制准共有的权利;二是准共有也存在特别权。如准共有的债权特别权、抵押特别权、质押特别权、按揭特别权、留置特别权、典当特别权、地役特别权等等权利,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以法锁锁定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甚至于成熟时可以取代所有权。

5.准共有限制分割权。准共有不能如所有权共有那样的轻易自由分割财产权,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准共有要实现轻易自由地分割财产权,除非有特别权,或者有特别的规定。如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虽然可为准共有之标的物,但在共有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注意不可分割的一面。

所谓“参照本章规定”,就是准共有关系的“法律准用”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立法例子。《德国民法典》第741条规定:“一项权利为数人共同享有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第742条至758条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准共有]“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情形,但法令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规定:“本节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由数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实际上是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是除去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以外的性质推定。其判断推定方法,可参照本章“优选法”原则进行要式、格式推定。前面论述的“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讲的是基本概念,本题目讲的是内容。

尽管传统民法、物权法的注意力在于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对于其他物权板块的共有关系不置可否。然而,其他物权板块的共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回避、不应当回避的共有关系。毫无疑问,仅仅注意所有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人为地切断所有权人与其他共有权利人的血肉联系,就是熟视无睹、无济于事,对于其他共有人是很不公平的。所有民法、物权法,都是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不能人为地割裂各个权利人之间的血肉联系,不能顾此失彼又丢三拉四,不能保留一方又隐藏一方。

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这就肯定了所有权共有关系以外,还存在其他权利的共有关系。物权法之所以没有将其他权利的共有关系一一列举出来,是因为牵涉面太广泛,容易增加物权法条款负担和中心思想不突出的缘故。

他物权、定限物权板块的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涉及面很广泛,限于学识条件的限制,本文也只能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主要类型择要两种作如下分析:

□〖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担保物权的共有关系,亦称担保准共有的物权关系,是由共有物法锁联结起来的事实上的局部性、隐蔽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不是以组织结构和共有关系稳固为要件,而是以债权和债务的权利关系和过渡共有关系为要件,利益均沾的方式以合理分割为要件,担保物的共有关系以诚信合作为要件。

担保物权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是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

共有关系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上设定负担,于是产生了内部共有人连带权利与义务,同时吸引了外部债权债务人一同卷入这个经济体之中。这种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是由法锁连接起来的,共有人债权债务一旦产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担保物权的法锁条件决定的。

2.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是以优先受偿权为主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在xx、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担保债务之清偿为使命,因此称之为价值物权。

3.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是局部性隐蔽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一旦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形成格式化、全局性公开的共有关系。然而,在担保物、抵押物、质押物、按揭物、留置物、典当物之上,却形成了事实上的、局部性隐蔽性过渡性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的{zd0}特征,是由债权债务的法锁联结起来的,不是由组织结构联结起来的,因而是被动的、过渡的共有关系。他锁定的对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对应的担保物、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按揭物、典当物,锁定的时间是债权与债务的完结时间。

4.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是特种定限物权的共有关系

一般的定限物权是受制于所有权的,然而,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中的定限物权很特别。债权人的所有权优先于债务人的所有权。就是说,在债权与债务未清偿之前,准所有权人(债权人)可以限制、干预甚至于剥夺所有权人(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定限物权,不是顺时针定限的,而是反时针定限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是以原所有权为主体,而是以准所有权为主体。

5.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是另类财产分割的共有关系

债务人所担保的共有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一旦进入清偿阶段,该共有物不能分割,不能擅自转移、转让、出卖、变卖、赠与、继承给第三人。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和抵抗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同一标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抵押的负担,{dy}个负担是生效的负担,其他的负担是无效的负担。担保物权共有关系的财产分割权,只能是债权人,不能是债务人。

依据本章共有关系“优选法”的原则作性质推定。担保物权共有关系存续时间,排除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关系存在时的性质推定,该共有关系的性质,回答依法对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该共有关系的性质,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这是指共有关系对外生效的法锁关系,不是指共有关系对内生效的法锁关系。

如果按份共有关系仍然不能xx确定,需要依据本章进行第二层的性质推定。回答依法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推定出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其中,并不排除假按份共有而实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关系。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均等的按份共有,实质上与共同共有无异。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担保物权存在特别权,对于所有权的法锁限制特别紧密,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按揭权人、典当权人严格限制了所有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特定条件下,他们的权利甚至高于所有权人的权利。

有鉴于此,将此项共有权定义为“准共有权”,似乎有些埋没权利。不能认为定义他是“次级财产权”、“次级占有权”就显得不重要,从而否定他的物权地位。恰恰相反,他在经济社会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物权体系的作用是十分独特的,甚至于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物权。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基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次级共有关系,就权利人的主体而言,远远多于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人,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主体。就物权的客体而言,也是十分广泛的,远比所有权广泛。实际获益方面,并不一定比所有权共有人差,例如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名私实公)国家,土地使用权人的获益程度甚至于远远高于土地所有权人。许多xx人、租赁人、承包人的获益比放贷人、出租人、所有权人大等等情形的发生,取决于所有权人的放权程度和用益物权人的幸运程度。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用益物权为一种定限物权,准共有关系为定限共有关系。其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限,受限于所有权的统治、控制与支配,一般列为二级物权。共有关系人不能自主分割所有权人的财产,共有人入伙、退伙一般需经所有权人同意。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定限物权,准共有关系为定限的利益均沾关系,用益物权的应有份额是收益权的应有部分,不是所有权的应有份额和应有部分。定限物权标的物需要有一定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否则,用益物权就不能存在。共有关系人以收益共有权为主要物权,收益方式与应有部分受所有权所限制。

3.用益物权原则上虽然是他物权的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人可以建立同等级的共有关系,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建立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原则上,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之物为自己所占用、收益,须就他人之物占用而成立。但是,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

4.用益物权的占有以事实占有为前提,属于二级占有形式。但是,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了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则另当别论。用益物权人唯有占有他人的标的物,才能延续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其自主自裁权与法定的一级占有是有区别的。

5.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共有关系人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建立共有关系,与在其他不动产方面建立共有关系,有严格限制与一般限制之分。所有权人对于动产的直接控制使用比较容易,对于土地、建筑物、构建物的直接控制使用比较困难,并且出租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双方谋利也收益比较实际,故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比较普遍。

6.用益物权为物权的一个独立的品种,共有关系人的独立性,不依技术物权为主要法锁,而以政策物权为主要法锁。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物格,能够在自己的权限之内独立行使物权。

7.用益物权拥有庞大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共有关系人于同一标的物上建立共有关系,双方权利种类是一样的,尽管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别。物权主体方面,其人数众多,远远超过所有权人的数量。其客体方面,租赁权、租佃权、永佃权、承租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yj}使用权等权利均可构成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

由于用益物权是最活跃的物权种类之一,容易惹火烧身,尤其是不动产物权是如此。用益物权建立平级的或者跨级的共有平台,光是参照本章的一些规定恐怕是不足以够用的。机械地参照实行,也会产生不良效果甚至相反的作用。这一点应当引起注意。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注意事项,学术界的论述不多见,本文拟作注意事项的探讨性归纳。其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共有关系性质两层推定的办法和把握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特征进行,故不赘述。在这里,不妨了解一下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与地位,以使有个更为清醒的认识。

□〖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就是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同级共有关系是最主要的共有关系。

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动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政策物权关系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受国家政策物权的限制程度{zd0}。土地使用权特定条件下在共有人之间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在共有人之间分割。

同为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等地种不同,用途与使用价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关系的难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卖土地,污染和浪费土地,私自出租和出卖土地等行为,国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而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二、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客观上,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体系中均存在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只是比较隐蔽罢了。如果出现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应当怎样理顺其共有关系、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应当不断总结经验,经验避免闪失。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外部关系,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跨级共有关系是变态的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用益物权与所有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构成跨等级共有关系,一般条件下是由所有权人主导的,这是主要形式。特定条件下是由用益物权权人主导的,这是辅助形式。

所有权人主导与用益物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动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要格外小心。

例如,城市的有钱人出资与农村的宅基地人合资建楼房,由于受现行土地政策的影响,出资人的专有部分仍然为双方的共有部分,产权和共有关系与商品房的有所不同。该集资合建房屋一旦被政府征收拆迁,损失肯定不小,并且没有物上请求权可言。如果该集资合建房屋是违章建筑,城管和房管部门勒令拆除,出资人可能会血本无归。

用益物权人主导与所有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合伙关系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也要小心谨慎。

当然,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的共有关系,既可以建立跨级的共有关系,也可以建立平级的共有关系。无论是跨级的或者是平级的共有关系,双方都要权衡轻重、权衡利弊。

对于共有权人而言,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低一级的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比较稳妥,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高一级的即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比较冒险。尤其是,对于与有前科、有污点的官员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冒险,一旦查出他们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洗黑钱、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证据,原共有权人也可能遭受连带的遭殃。

对于用益物权人而言,约定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合算,约定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吃亏。主要情形就是这样的。

2.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的会受所有权定限的,有些是自己可以作主的。用益物权人不越权,是应尽的职责。用益物权人不专权,可以利用有限的物发挥更大的效用。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几个突出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许多农民认为种田收益不大,长期荒废农田,与其他同样处境的农民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困难。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放开以后,农村农用土地转包、出租、反包倒租、抵押、作价入股、互换等合作即共有形态出现了。但是,有一些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吃大亏占小便宜”,有的得不偿失。

农民阶级均为弱势群体,农村土地政策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农民们也不能光是等政策、要政策,应当多多关注土地政策与流转信息;尽量采取以公开招标、招商、拍卖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少签订、不签订转包时间太长的合同;土地合伙开发利用和抵押xx要量力而行;尽量采取合作化互助化的形式开展合作;尽量采取集体共管、共决的形式来解决土地流转的各种难题等等。

 

本条款的立法意向,提醒人们注意所有权以外的共有关系不可忽视,规定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的推定办法。话虽然是很简单的,而要做起来和做好做扎实,就不那么简单了。

可以认为,本章大部分好的推定方法和应用原则能够参照,也许有个别部分不能参照。不同权利的共有关系必然有不同的本质个性,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个性,决定了他们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采取抓住事物本质和矛盾主要方面的作法,一点带面,各个击破。如此说来,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则一律采取参照的办法,不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一律采取修正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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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xx)》;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dy}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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