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中心 文件依据:大劳医字[2000]44号文件。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xx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xx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xx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 ②各种xx、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 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xx、检查和xx器械。 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xx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xx项目。 (5)xx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xx项目。 (6)其它。 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 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