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dy}条 为增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掩护,推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展现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维护应该遵守政府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掩护,实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供给领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任务;
(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树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树立信息共享和和谐机制。
第五条 举行时光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收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要求,对符合立案尺度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第六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署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含:
(一)参展商应当许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略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以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议,并已产生法律效率的,参展商谢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职员参展证件或者撤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历。
(四)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树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种别编印成知识产权掩护目录,在展会开端15日前向参展商颁布。
第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在展馆明显地位或者参展商手册上,颁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接洽方法和立案尺度;
(二)为参展商供给知识产权方面的宣扬咨询服务;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进展会取证供给必要的方便条件;
(五)妥当保留展会的知识产权维护信息与材料,在展会停止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收拾、剖析,分辨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治理部分;
(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展会登记部门的工作。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任相关范畴的专业技巧人员和法律专业职员加入;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九条 参展商应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筹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且在展会开端30日前向展会主办单位备案;
(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志、标识的,应该依照国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标知识产权状态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略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进展会参展;
(四)接收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展会登记部门的监视、检讨、处理。
第十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单位投诉,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投诉。
知识产权权力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动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恳求。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告诉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被告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出示相干证据,作出不侵权举证。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请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商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议,并已产生法律效率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请求被投诉人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交予投诉人,或者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
属于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况,被投诉人拒不采用办法的,展会主办单位还可以依照合同商定收回参展职员参展证件或者撤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历。
第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从下一届展会起持续三届谢绝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参展商加入同一展会:
(一)拒不对已由国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治理的部分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采用遮盖、撤展等处置办法的;
(二)拒不对展会主办单位以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用遮盖、撤展等处置办法,投诉人证实其后该参展项目被国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治理的部分认定侵权的,;
(三)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本届展会中又持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标;
(四)参展项目在上一届展会中因展会主办单位以为涉嫌侵权而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投诉人证明其后该参展项目被人民法院或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认定侵权,本届展会中又持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标;
(五)有其他不配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要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订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况证实;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证明文件、商标权力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力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应用允许合同或者排他应用允许合同等证实资料;
(三)被投诉人基础信息,包含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涉及适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证据,涉及专利侵权处理恳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新产品制作方式的发现专利外,涉及方式创造专利或者是按照专利办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应当提交涉及产品的配方、组分或者被投诉人所采取的办法;
(二)涉及大型机械装备、精密仪器构造等产品的适用新型专利、发现专利,应当提交其外形、结构或者二者的联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认真实、正当,不得提交虚伪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是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布要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停程序之中的;
(四)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五)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未能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知的期限内弥补相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在调查处理展会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讨,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讯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法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场办公室可以实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结束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动;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三)所涉专利权已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展前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的24小时内立案并投递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4小时内进行答辩,逾期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调剂;调停不成,事实明白,证据确实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议应当送交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展会主办单位,被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请求的时光间隔展会停止不足48小时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过现场对照无法断定是否落进专利权维护范畴的,不实用简易程序,按照《广州市处置专利纠纷措施》的相干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矫正:
(一)未在展馆明显地位或者参展商手册上颁布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接收处理恳求的接洽方法和立案尺度的;
(二)未向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扬咨询服务的;
(三)未报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展会主办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矫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成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谢绝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采取处理措施的;
(二)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拒尽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尽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或者拒尽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容许参展商持续加入同一展会的。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提交虚伪材料的,由处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存在捏造重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参展项目,包含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材料,以及其他相干宣扬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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