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