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 知易网知识产权博客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文号:深知〔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增强版画版权保护,保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十仲春二十四日

  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点

  {dy}章总则

  {dy}条【主旨】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增强版画版权保护,保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联合我市版画交易实际,制订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实用】 本法律指点供当事人在深圳市从事版画创作与交易运动时参考。

  第三条【保护意识】 在版画创作与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增强版权掩护意识,明白版画版权回属,减少和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第四条【释义】 下列词语一般具有如下含义:

  (一)版画。是指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版画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国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掩护。

  (二)版画原作。一般具备如下条件:

  1.版画必需是由作者亲身使用版材,将自己的创意制造成版;

  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监视下应用制成的版画原版印制版画;

  3.印数一般有必定的限额;

  4.完成的版画作品必须由作者签名,并注明印额、印数、张次。

  (三)创作。是指直接发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运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供给物资条件或者咨询看法以及进行其他帮助性工作的,均不视为创作。

  (四)作者。通过智力活动直接发生作品的国民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是作者。

  (五)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义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六)工作义务。是指国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实行的职责。

  (七)物资技巧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国民完成创作专门供给的资金、装备、场合、材料等。

  (八)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是个人性以及非直接赢利性的使用。即使在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在使用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潢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独立于作品著作权由出版者享有。

  第五条【声明】 本法律指导下,版权即视为著作权。

  第二章 一般领导

  第六条【著作权回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版画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断定后,由作者或其继续人行使著作权。

  第七条【合作创作】 由多人共同从事创作运动的,应当预先以书面情势对如下问题进行约定:

  (一)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各自的义务和创作的部分。

  (二)约定对作品完成后版权享有情势或比例及版权行使的权限、方法。

  (三)明确相干人员是否直接参与创作,若仅参与帮助性工作,也应当预先加以书面明确。

  (四)对参与创意与表达的形成的职员,对作品创作进程进行领导的人员,对作品的形成进行审核的职员,应该预先以书面情势声明或者商定其是否享有版权。否则很难视为参与了创作。

  (五)版权行使的收益分配。

  在合作创作中,除要注意预先的约定外,还要注意在创作进程中形成及保留相干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后难于举证。

  被邀请加入咨询、论证会,不论其看法、建议是否被采取,均不视为参与了创作。

  第八条【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版权由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略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应用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禁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力,但是所得收益应该公道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九条【委托作品】 委托创作应当xx如下问题: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二)为避免纠纷,合同中应当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行使及收益分配等问题予以约定。

  (三)若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重要情况有:

  1.没有签署书面合同;

  2.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

  3.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

  4.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约定有争议,不能明白肯定著作权回属。

  第十条【改编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顿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占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一条【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应当xx如下问题:

  (一)职务作品的作者可以和单位就著作权的享有、应用等进行书面商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单位在其业务范畴内,可以优先使用职务作品。

  (四)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雷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必需经单位批准;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一般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盘算。

  (五)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作者与单位应当约定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

  第十二条【版画作品】 创作版画作品涉及版画创作单位、作者及作者单位的,应当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合同中应当注意约定如下问题: (一)版画创作单位应当供给的条件与报酬。

  (二)版画印数、印额。

  (三)版画印制的监视方法。

  (四)版画作品的各方分配数额。

  (五)版画创作单位对归其所有的版画作品的使用权限,包含汇编、制作画册、许可他人使用以及收益处罚等。

  (六)版画原版的处理方式,如保管、展现、封存或者烧毁等。

  第三章 版画作品的许可与使用

  第十三条【许可应用】 许可他人使用版画作品,应该订立书面允许使用合同。

  版画创作单位允许他人使用版画作品的,首先应当断定自身是否有权许可,是否取得了许可授权。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特殊注意如下问题: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除著作权人以外,他人不得行使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属于专有使用权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权利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被许可人有权xx包含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四)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

  第十五条【复制】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版画馆等为摆设或者保留版本的须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本馆珍藏的版画作品,但应当有公道的数目并不得作销售或者其他方面的用处。

  第十六条【临摹使用】 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结果再行使用,不视为侵占著作权。

  但摹仿作品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应当在作品上标注原创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临摹作者的姓名。

  (二)临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若不以营利为目标,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若营利的,{zh0}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

  (三)摹仿未发表的作品,必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第三人将临摹作品发行营利的,须经摹仿作者允许。

  第十七条【教科书】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单幅的版画作品,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作者若不许使用的,应当事先声明。

  (二)若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需取得作者的许可后方可使用。

  (三)若作者事先未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不经人许可即可使用,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四)若自行编印教材发放并收取用度的,极易构成侵权。

  第十八条【投稿】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刊投稿,无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即视为报社、期刊社刊取得了专有使用权。一稿多投极易引发纠纷,可能需承担打消影响、赔礼报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议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刊通知决议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刊投稿。

  第十九条【转载】 作品刊登后,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材料刊登。但:

  (一)在转载、摘编时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

  (二)应当在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转载声明】 作品刊登后不得转载、摘编的,著作权人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只能由著作权人作出,报社、期刊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授权自行作出的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不具法律效率。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合同应当订明如下内容:

  (一)出版权的专有许可,以避免一稿多投。

  (二)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的请求。

  (三)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四)作品的修正和删节权力。

  (五)作品的重印、修订、重版等。

  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专有权】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范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三条【重印、重版】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未持续重印、重版也未向著作权人表明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合同终止的情况及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规定条件成绩即行终止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合同后,,方可与其他人签订新的出版合同。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实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二十四条【版式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制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权的维护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出版任务】 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起源和署名、所编纂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责任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义务。

  出版物损害他人版权而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任务的,需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出版者已尽公道注意任务,著作权人无证据证实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不需承担赔偿义务,但需结束侵权并返还侵权所得。

  第二十六条【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顿、汇编已有作品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二)改编、翻译、注释、整顿、汇编后发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人享有。

  (三)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后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章 版权保护道路

  第二十七条【预防维护】 著作权人可以采取如下预防性掩护办法:

  (一)在创作进程中注意收集、保留手稿、笔记、会议记载等原始证据。

  (二)办理作品备案或者登记。

  作品备案或者登记履行自愿登记原则,办理作品备案,应当将作品数字化,可以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发给《备案证书》;

  办理作品登记,需向国度或者广东省版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深圳市相干中介机构代办;

  备案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主意权利的初步证明文件。

  (三)预先与创作、交易的有关方面签署书面合同,对各方的权属、使用、收益等进行约定。 (四)办理公证。

  第二十八条【纠纷解决道路】 发生纠纷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如下门路解决:

  (一)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发表版权声明、发送律师函等禁止侵权行为。

  (二)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三)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的仲裁协定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仲裁注意事项】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没有上诉,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是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维权。

  (二)鉴于在争议产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定的可能性甚微,因此,选择仲裁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白商定: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为保证仲裁条款有效,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定仲裁机构,深圳的仲裁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2.深圳仲裁委员会。

  (四)若涉外版权贸易,一般情形下,以选择实用我国法律及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对权利维护最为有利。

  第三十条【起诉】 著作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十一条【诉讼时效】 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盘算。

  著作权人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应当在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若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连续的,权利人在提出赔偿恳求时,可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地区管辖】 著作权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蕴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蕴藏地,是指大批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高等人民法院可以肯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目前,深圳市中级国民法院受理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除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和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由深圳市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和宝安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争议金额不满国民币200万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划分管辖的争议金额调剂的,以调剂后的尺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证据保全】 著作权人发明侵权行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法院采用证据保全办法。

  采用证据保全办法后15日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诉前禁令】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充的侵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结束有关行为和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据尺度】 版权纠纷诉讼中,判定证据一般采用如下尺度:

  (一)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备案或者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力人,但有相反证实的除外。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法购置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xx等,可以作为证据。

  (四)公证职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形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五)复制品的出版者、制造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造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起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署名纠纷】 因作品署名次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依照下列原则处置:有约定的按约定肯定署名次序;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次序。

  第三十八条【损失赔偿计算】 侵占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丧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利人为禁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丧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断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动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人在发明侵权时应当积极搜集有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丧失、调查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以及保存自己维权时破费的开支单据,以上证据是著作权人正当索赔的要害根据。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分数额】 著作权行政治理部分对侵略著作权行动依法实行行政处分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于盘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说明】 本法律领导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实行】 本法律指导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很负疚,由于您在网易相册宣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拜访您的相册。

  往辅助中心,懂得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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