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硕南说法第三十一期: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产生的用工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笔者代理的案件
    2006年10月,在深圳B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王先生被公司无理辞退。因B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王先生想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王先生到工商登记部门想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却被告知B公司没有登记注册。由于无法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仲裁部门不给王先生立案。
    【梁硕南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是关于非法用工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这些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被称为非法用工单位。劳动法规定合法用工主体需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义务。如果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反而不用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义务,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护,而非法用工单位却因违法用工得到更多利益,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立法目的。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重了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将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产生的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部门就应受理王先生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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