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一夜之间,曾是第十一届全运会指定产品的“康姿百德”坠入深渊。“这个‘网络推手’太厉害了,一下子就能把你打入十八层地狱。”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姿百德公司)董事长李银祥无奈地说。
自2009年10月4日起,网上突然出现大量帖子,称康姿百德公司是个骗子公司,其产品有各种副作用,发帖者现身说法,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尽管康姿百德公司在网上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但很快被淹没在潮水一般的声讨中。一时间,在网上有关“康姿百德”产品的内容都被“黑心”、“忽悠”、“大骗子”等词充斥,康姿百德公司的产品销售从此一落千丈。 李银祥感觉是有人故意在背后整他们,于是向公安局报了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公安局经侦支队不久查明,发帖者是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学生易xxxx哥易磊,而易伟兄弟二人则供述是受北京中佰康磁性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佰康公司)指使,他们是“收钱办事”。 易伟、易磊及中佰康公司董事长鲁林萍和职员王艳梅4人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先后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9日,被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5日提起公诉。 4月27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易伟、易磊当庭认罪,但鲁林萍和王艳梅却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大学生为赚学费成了网络推手 康姿百德公司称,鲁林萍原系其经销商,后因经营上发生分歧,双方停止了合作关系。2006年,鲁林萍自己成立了中佰康公司,生产同类床垫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在校大学生易伟为勤工助学,开办了一个网站,主要提供家教信息。他和鲁林萍属于“不打不相识”。2009年4月,由于转载了一篇关于中佰康公司的负面新闻,鲁林萍找到易伟,给了易伟1000元钱“xx费”。从此,易伟成了中佰康公司的“救火队长”,专门帮助xx。“就是用钱打点发公司负面新闻的网站,把帖子删了,在原位置上换成正面宣传。”易伟说。 一年间,鲁林萍先后付给易伟两万元左右,其中7000多元用于支付其他网站的“xx费”。 据易伟讲述,2009年9月,鲁林萍让他在网上发布一些攻击康姿百德公司产品的帖子,“说发得越多越好”。于是,中佰康公司职员王艳梅通过公司邮箱,及QQ等方式,先后给易伟发了有关康姿百德负面内容的文章。易伟便和他哥哥易磊一起,将这些帖子发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和网易博客等20多个网站上,并加上了“黑心”、“忽悠”、“大骗子”等吸引人注意的词,还专门开了一个“康姿百德欺诈”的博客。 “当时我也没多想,鲁总让我发我就发了,我就是想赚点学费。”庭上易伟供述道。但后来随着网上康姿百德的xxxx越传越多、越传越离谱,易伟也有些不安,在QQ上跟王艳梅说:“关于康姿百德的博客不删肯定有问题的,要出大事。如果坐牢了,鲁总管吗?”得到的回应是不删。但易伟还是偷偷删了一些。“没想到后来真的出事了。”易伟懊悔地说。 易伟说,中佰康公司让他转的这些帖子,有些就是原来中佰康的负面新闻,后来改改成了针对康姿百德的。 而鲁林萍则矢口否认曾指使易伟发这些帖子。她表示是易伟主动发的,想借此跟公司要钱,而他反过来再去跟康姿百德要“xx费”,两头赚钱。 网络推手是否应负刑责? 虽然易伟、易磊当庭承认罪责,但其辩护律师认为他们只是在网上转帖,并非这些帖子的原创,而且文章内容本身至今没有xx鉴定。“网上的信息本来就是互相转的,如果因为转了几个帖子就被判刑,将来会有多少网民被扣上犯罪的帽子?” 公诉人称,经调查帖子中所说的有消费者购买康姿百德床垫并退货,只是部分地区经销商因虚假广告宣传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过,而被告在网上将此过分渲染并歪曲,给康姿百德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而且文章中还说康姿百德的技术成果也是谎报的,是用来忽悠人的。公诉方在庭上出示了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康姿百德公司持有的专利书,以驳斥这一说法。 但被告辩护律师提出,鉴定产品合格并不能证明康姿百德床垫就不存在帖子中所说的问题。床垫的基本功能是睡觉,这一点要达到“合格”并非难事,但该床垫有无其宣传的各种功能,目前尚无xx机构认定。因此,不能断定文章所写内容的真假。即使鉴定内容为假,也应首先追究原创者的责任,而不应将矛头对准转发者。“这些内容也曾经被用于攻击中佰康,谁又该为中佰康负责呢?” 康姿百德公司的律师则认为,一个产品是否合格,应由国家xx部门出具报告,而不能随意评判,甚至用“床垫有毒,有各种副作用”这种没有任何根据的恶意评价,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陈力丹教授认为,网上转帖也有核实内容真实性的义务,也要承担责任,“这跟媒体转载假新闻也须承担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但他认为这类问题应该是属于民法的范畴,刑法的手不应该伸得太长,而现有民法的很多条款,实际上能够解决大部分网络暴力问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际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和现实生活的言论规范是一样的,言行要负责,即使不是帖子原创者,如果故意大量散布虚假事实,对别人声誉造成侵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现实中的法律不适用于网络世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法律没有对网络暴力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如果网络暴力这种方式符合了法律要件,也同样会构成侵权或者犯罪。” 打击网络暴力会伤害网络监督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网络获取大量的信息,网络营销也成为一种主要的营销手段。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借此生财的“网络推手”也大量出现,成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业”。他们能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运营。 这些网络营销公司宣称,只需花两三万元,就可以在一夜之间让竞争对手的xxxx铺天盖地布满整个网络。有些厂商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便雇用这些“网络推手”,专门搜集或制造竞争对手的xxxx,在网上海量发布,进行“造势”,从而左右消费者的选择。媒体报道将这样的发帖公司或者营销公司称之为“网络黑社会”。2009年3月和8月,新东方两次遭遇网络密集发帖的攻击;2008年5月,万科遭遇“松山湖会议纪要”发帖者的攻击。 目前,在网络上针对企业发帖等方式的恶意竞争,已层出不穷。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企业即使打赢了官司,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却早已散布到网络的各个角落,对品牌造成极大伤害,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丧失了消费者信心。可见,“网络黑社会”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网络黑社会”要不要打击?网民争论激烈。有人提出,应慎用法律惩处,以防被监督者借此打压民意,报复网民。但也有人认为,在经济外衣的包装下,“民意”实际上被操纵和控制了,这样的“网络暴力”应受到惩处。 陈际红律师认为,网络的发展确实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交流的便利性,也为人们舆论监督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在很多案例中也显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但要分清楚网络暴力和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普通网民转帖是出于批评、监督的目的,即使稍夸大一点,只要在正常范围之内,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本案中,被告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在明知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借用网络故意诋毁别人声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网民的转帖和这种收人钱财、大量发帖的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网友没必要担心打击网络暴力会伤害网络言论自由。 陈力丹教授认为,治理网络暴力需要从两个层面努力,一是建立一种良好的网络文化,对网络暴力形成道德约束;二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规,像《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形成明确的处罚,而不是现在“要么不管,要么就上升到刑法”。 庭审持续到4月27日晚上11时许,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