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交警能否对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逐一拦截进行酒精呼吸测试? 答: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xx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xx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交通xx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操作规定,其中就包含“指挥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靠路边停车进行检测”的要求。 附: 《交通xx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xx或者一名交通xx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xx或者一名交通xx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以上意见,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