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家政服务员的保护_深圳万家家政服务_新浪博客

    由于市场运作不规范,关系各方的权益保障只能依靠个人诚信来维持,有关的纠纷该怎么解决呢?其实,在我国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无法可依的。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及雇主三方之间建立起的类型不同法律关系,《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都为家政服务人员构筑了一道法律保护的屏障。  

      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的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中介公司,这种家政公司只负责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见面洽谈,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确定雇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建立了事实上的雇用民事关系,日后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向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家政服务人员故意自我伤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种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的。因为家政服务人员是受家政公司的培训、管理和委派,所以无论是否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都形成了一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家政服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条件,应该由家政公司按工伤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也应该由家政公司来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保。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家庭人身或财产带来任何损失,均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家政公司与雇主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该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来处理。而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由于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发生纠纷,则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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