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扶持中山美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技术和质量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8日
(联系人:王永靖,电话:88329004)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
中山市扶持中山美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dy}章总则
{dy}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中山美居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3〕34号)精神,加快中山美居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市美居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扶持中山美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山美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1000万元作为扶持启动资金,并根据中山美居产业园内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专项资金额度。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活动、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初审、专家评审,提出资金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并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中山市注册的其他社会团体。
第七条资助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家居文化创意、家居设计和电子商务企业集聚;
(二)支持企业依托“中山美居”开展集成营销;
(三)支持企业建设基于中山美居产业的网络及实体展示体验中心;
(四)支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
(五)支持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六)支持建设中山美居公共服务平台;
(七)支持举办以中山美居为主体的系列会展;
(八)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符合中山美居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企业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按实缴注册资金{zg}不超过10%给予一次性资助,{zg}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按10元/平方/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补助总金额累计{zg}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开展以“中山美居”相关的商标品牌集成营销的企业,按上年度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三)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按上年度电子商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按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资助。
(五)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为中山美居产业提供检验检测、品牌推广、信息化服务、创业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平台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成立五年内,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资助,{zg}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镇区建设中山美居子产业品牌展示中心、体验中心及营销中心,按中心规模和效益进行资助,单个项目{zg}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举办的中山美居系列展,按展会规模给予资助,单个展会{zg}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中山美居集体品牌的宣传推广、集成营销及维护等工作给予适当比例资助。
(九)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中山美居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和关键性平台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扶持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局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中山美居产业园项目由石岐区办事处和东区办事处联合成立的中山美居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他项目由属地镇区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审查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市经信局推荐。市经信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扶持中山美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3〕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