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中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4]140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的从业信息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受理机构
中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负责中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
二、登记受理时间
系统登记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0日。
现场受理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0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逾期不再接受登记申请。
三、登记范围
本次登记工作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一) 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中山市户籍或在中山市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1年和2012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通过2013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时间另行通知。
(二) 再登记范围
2008年至2010年已在我省进行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提交材料
(一)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社会工作者申请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本次再登记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五、登记流程
(一)社会工作者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同时打印申请表,{zh1}携带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进行办理。
(二)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对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系统上输入初审结果,把符合条件者的纸质版登记材料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登记中心,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回不予受理通知。
(三)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出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并一同发回各地登记受理机构。
(四)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通知申请登记人领取登记证书或不予登记等相关通知。
六、受理方式
(一)个人办理:个人携带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进行办理。
(二)集体办理:机构或单位集中收集社会工作者登记材料,委托专人前往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进行办理。
七、注意事项
(一)社会工作者成功申请登记后,可通过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查看相关通知和信息。
(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服务按照登记时选择的“所在城市”进行属地管理。登记者工作地发生跨地区(市、县)转移时,应及时联系当地的市级系统管理员,并提交转移申请,由当地的市级系统管理员核实申请信息后进行相关转移审批。
(三)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本人所在地市指定登记受理机构办理。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燕冰
联系电话:0760-88386936
地 址:中山市兴中道10号市民政局二楼社会工作科
附件: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中山市民政局
2014年7月3日
文件下载(含附件):关于做好2014年中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