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全面回答阿里巴巴hk66fu的博客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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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长的期限。试用期在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工资水平等方面与正式劳动合同期间有所不同。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zd1}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zd1}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试用期最长限度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不可随意解除。

     4.什么是集体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转载)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是关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同的地区之间流转的一项制度,其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时的交接。
     
      6.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发事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履行但尚未xx履行之前,因订阅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而不是签订新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承有效,对双主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7.什么是{zd1}工资标准?
      {zd1}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zd1}劳动报酬。{zd1}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zd1}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zd1}工资标准和小时{zd1}工资标准的形式。月{zd1}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zd1}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范围哪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计算,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院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xx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2.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zd0}限度地维权?(转载)
      我们认为主要从几方面入手
      1)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注意保留劳动合同;没有订的可以收集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需要收集最初来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向单位要求与劳动者忙签订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填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续的证明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4)在通过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前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鼓励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与投诉。这个程序优点在于:劳动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用人单位报复;行政执法时间短,效率较高

   
      13.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但仍然不能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主观表现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
      1)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可以裁员
      1)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活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骨不辞而别属于违约,即违*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活、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而且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16.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范围哪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计算,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院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xx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7.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几种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含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18.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转载)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系违*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应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调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补偿金。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9.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转载)
      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
      2)禁止引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补偿费条款:职工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企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可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规定。

    
      20.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转载)
      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员工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2)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
      3)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A。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
      B。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详细规定;
      4)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
      5)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6)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的比例。
      7)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8)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资金等劳动报酬,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一分部分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9)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况约定违约金
      需要注意,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可以尽可能的宽一些,而竞业禁止是对员工择业自由其他劳动权利的限制范围不宜过宽,如果过宽在产生争议后会引起对企业不利的司法干预。
       
      2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2.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xx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3.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xx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25.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转载)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发放,具体发放由有关人民政府规定。
      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
      1)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一项法律手段;
      2)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3)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4)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的标准为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活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5)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适用对象仅为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支付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及其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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