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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成本必须计入能源价格 [转贴 2010-05-15 11:43:39]   
环境治理成本必须计入能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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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拟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该措施如能很好地实施,将是中国能源价格合理化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我们更担心的是,一旦监管不到位,环境治理成本将被转嫁到能源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在支付了高能源价格之后,仍会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近年来,政府已经做出很大努力,但是,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的趋势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止。高耗能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工业结构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仍旧在持续。据国家环保局的报告显示,在2004年,由于环境破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达640亿,占整个GDP的3%。空气污染和无法饮用到洁净水而导致人口死亡数超过40万。而2006年,更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国务院年初提出的能耗降低4%、污染物排放降低2%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严峻现实促使政府加快能源价格改革。

      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产品的定价中,就是为了使政府或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治理环境。

      计入方式可以是政府税费,或者是要求企业加置环保措施和设备的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生产企业都会尽力将这个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一般而言,是否能够转嫁给消费者,或者能转多少,取决于产品的市场供需力量。但对于能源垄断企业而言,市场的力量不一定能起作用,更取决于政府对消费者承受能力的估计。如果政府从社会公平稳定出发,维持当前能源价格,那就只能由国有的能源企业用利润去冲抵环境治理成本,相当于政府补贴。尽管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能源消费补贴有其合理性,但它不利于提高能源效率。

      进一步说,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能源定价当中,前提是能源企业参与环境治理而使生产成本相应提高了。对于垄断的能源企业来说,真实生产成本的确是一个问题。要防止企业以环境治理为名行提高能源价格之实。对于垄断企业,在计入环境治理成本之前,必须弄清楚它的真实生产成本,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价格上涨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防范能源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追求利益{zd0}化是政府的责任,其中包括有效成本价格监管和为社会公平与稳定实行能源价格补贴。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费用。但是,既然治理费用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消费者就会有相应支付。简单地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产品定价,通过能源涨价方式由消费者支付环境治理费用,并不能保证环境治理。例如有些能源项目正式投产后不能xx当初的环保承诺,或在当地政府庇护下使环保"三同时"制度流于形式。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运营成本,又不进行环境治理,那就是政府监管无效。

      之前的事实说明,有关部门的监管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国家环保总局此前总结了目前环保违规项目集中反映的问题:钢铁、冶金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现象严重;火电项目"三同时"违规现象严重,环保审批虽严,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许多项目正式投产后都未xx当初的环保承诺,在当地政府庇护下使环保"三同时"制度流于形式;部分违法项目无视环保总局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的要求,继续建设和运行。上述问题反映了各级政府监管的无力。

      我们不能指望企业能自觉地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费用,或以让利方式来避免能源价格上涨;同样也不能指望能源企业能不利用其垄断地位追逐利益{zd0}化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能源消费者一定会承担环境治理成本。我们最担心的是,因为监管不到位,消费者付了高能源价格后,仍会受环境污染的危害。所以,保证监管到位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的保障。

      除了过程中的监管要到位外,事后惩罚也必不可少。今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涉及违规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还将被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有人质疑这种区域性"连坐"(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但是,以目前的环境现状和污染趋势,我们看到和担心的是,政府做少了,做迟了,而不是做多了,做过火了,只能希望国家环保总局的这种做法能收到预期效果。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走先发展经济后保护环境的道路。这种观点在地方上仍有市场,表现在讨论GDP的时候,地方政府的目标一般都很明确,然而,一谈到能源强度和环境问题,指标常常就很模糊。虽然中国还有贫困问题,但贫困不应该是推迟环境保护的借口。

      综之,在支付了高能源价格之后,消费者不能成为继续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冤大头。

      (作者系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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