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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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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土资发〔2010〕91号
(2010年3月29日)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以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全面完成赋予的各项任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国土资源 三定 规定 通知

抄送:  国土资源部,省地勘局、华东有色地勘局、省测绘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和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公室)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文件,负责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

  承担全省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组织并指导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市县地籍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

  (八)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并监督实施;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维护全省矿业秩序。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承担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全省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管相关中介组织。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执法监察局(信访办公室)

  监督检查全省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三)科技与外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组织拟订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厅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2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主任、局长)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测绘局;受省政府委托,代管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二)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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