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杨瑞晨_万全道四年三班_新浪博客
  9月8日上午,一起因安全气囊未弹出的汽车质量纠纷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原告诉称:刘某转让给伍某的奥迪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但该车的安全气囊竟然没有弹出,致使司机受伤,同车的伍某也受伤。在协商未果得情况下,原告将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告上法庭。

  安全气襄是否有效?
  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一汽提供该车已安装安全气囊的证据,并提供安全气囊电脑控制系统完好的证据,要求法院认定第二被告对安全气囊出厂保质期一年或3万公里的说明无效,要求两被告对汽车安全气囊质量缺陷承担更换责任。
  庭上,原告伍先生十分激动,他大声质问:“车辆几乎报废但气囊没有弹出,要么是根本没有装气囊,要么就是气囊有质量问题。”亚之杰公司则表示,作为维修部门,他们的日常维护的范围并不包括安全气囊的检测,也不存在维修问题。
  伍家和出示了事故照片,证明奥迪车前部从保险杠到水箱、空调及大梁严重损坏,而被告认为,照片不能证明气囊没有弹出,没有车牌号,也不能证明照片里的车就是该案被撞的车辆。
  根据伍和家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的代理人表示,根据这份认定书,他们只是知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看不出与气囊没有什么关系。
  法庭上,“亚之杰”出示了该车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车没有故障。伍和家则认为,该车没有检验人,不是合法的检验报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

  原告告错了人?
  被告“亚之杰”代理人称,我们不是车辆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根据相关法律,产品质量应该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他们只是和一汽签协议负责维修工作,但没有对该车气囊进行过维修保养,不应对事故车辆的气囊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一汽的代理人认为,该案起诉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他与原告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才能向生产厂家索赔。
  2002年10月15日,刘某的奥迪车转让给伍和家。刘某此后对该车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车辆转让没有通过xx银行确认。“亚之杰”代理人表示,伍和家不是本案的原告,因为其不是车辆的购买者,该买卖行为没有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与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伍和家的转让没有得到债权人银行的确认,属于恶意串通,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一汽认为,车主的变更没有通过所有权人的确认,双方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涉案车的所有人仍是刘某。

  一汽代理一问三不知
  庭审期间,一汽大众没有派任何公司技术人员出庭。到庭的惟一一位律师也没有准备任何证据。当法庭询问该律师,国家或行业是否对安全气囊出厂保质期有相关规定时,他只能摇头表示不知道。法庭再问,“公司是否能够对是否安装了安全气囊进行检测”,其律师不肯定地称“应该有吧”,并表示他只是代理人,很多技术问题无法回答。为此,法庭在质证阶段无法进行下去被迫休庭。法庭限定一汽大众在5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检测的技术方法及手段,并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同病相怜者出庭作证
  庭审中,有同样经历的奥迪车主李先生前来作证。据称,今年8月,李驾驶奥迪A6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不慎撞断了2根电线杆,其中一根更是嵌进了车前部。“但即便撞成这样,车内的6个安全气囊一个也没弹出。”李先生说,事故车被拖到销售商处后,至今也没有说法。李先生称:“没有受大伤是万幸,但不能因为没有受伤就表明气囊没有问题。”据悉,一汽公司至今没有给他任何答复。证明奥迪车的气囊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有什么证据证明你的车气囊没有弹出是因为质量问题?”针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证人李某表示这个问题不应该由他来证明。被告表示,证人没有证据证明这起事故与气囊质量有关系。

  国家标准仍是空白
  安全气襄打不开的纠纷经常见诸报端。今年车展期间,北京车友因其“大切”车发生严重碰撞6个安全气襄未打开就以“另类车展”为自己维权。而目前的情况是,安全气囊在何种速度、多大撞击力的情况下起爆,国内或行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安全气囊的安全底线并没有规定。相反只有厂家五花八门的规定,就出现了每种车型都根据自己的要求设立起爆条件和标准。到底谁对谁错终究还是厂家来解释。
  据一汽大众方面介绍,由于奥迪车的吸能柱及前纵梁会因受到撞击而变形,具有吸收撞击能量的功能。另外,安全气囊的起爆有可能会对车主造成伤害,故奥迪车的安全气囊只会在特别危险的时候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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