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正确认识标的与标底_迪士尼家园_百度空间

  在《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标的”和“标底”词汇的使用散见于法律的不同条文。关于“标的”一词本法有二处地方体现: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本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关于“标底”一词本法有一处地方体现: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标的是合同的灵魂

  标的是民商合同中经常遇到的特定名词,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如公务车采购合同的标的就是公务车。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采购汽车、电脑,也可以是“行为”。“行为”,如物流、保管、劳务、物业管理等,如采购人采购到一年的物业管理,中标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保证采购人物业管理服务安全正点。也可以是“不行为”:如给农民钱,租用他的承包地一年,农民同意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用钱购买农民的“不行为”。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同时有物和行为的标的出现。比如,采购公务车采购中,汽车经销商除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物”(汽车)外,还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便是“行为”,另外还有诉讼标的,即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较常见的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汽车、家具、办公用品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类,后者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采购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技术合同中由研究开发人员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合同标的的形成是以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蓝本,并不是政府采购以后由买卖双方再来约定,这是政府采购标的形成重要来源。

  标底是工程的底价

  标底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工程的底价。通俗的讲就是采购人定的价格底线。跟拍卖类似但又不同,拍卖品也有底价,当竞拍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师可以宣布流标(拍卖作废)而不承担责任。换到工程中,当所有的竞标价格低于标底价格或者高出标底价格时,采购人可以宣布流标,不承担责任。《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既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可见,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招投标中习惯使用的。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采购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采购预算以内,采购人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采购人必须掌握控制造价的主动权。标底的采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业主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体现了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份好的标底,应该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它把中标的机会摆在众多供应商的面前,使他们凭借各自的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参与竞标,{zd0}限度地获取合法利润。另一方面,采购人可以得到优质服务,节约基建投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首先,标底是由采购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在评标时,均以标底上下的一个幅度为判断投标是否合格的条件。

  其次,标底价格在评标过程也可以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或底价,招标人以此价格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避免因招标价太低而损害工程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zg}分(中标),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的评分依次递减,使采购人的期望价成为工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

  在工程采购中,标底列为重要的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说明保守标底秘密是每一个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准则。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都对标底保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标底一经制订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如有泄漏将会造成该项目的流标或串标、围标情况的发生,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刑事责任。

  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供应商知道了底价后可以有更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以争取到更多的有利条件,相应的发报方就会承担更多的损失。供应商如果能够以采购人的底价承包,就可以毫不费力赚取更多的利润。在多个供应商竞争时,价格高利润越高,竞争力越低,知道底价,供应商可以制定既优于竞争对手又价格相对高的报价,从而得到工程项目。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而如何使建设工程标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起到更大作用,标底能否反映招标工程的真实的市场价格,这一新课题又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标底必须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适应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除单价法和实物法编制标底,还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法,供应商按统一的“量”,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实际综合竞争“费”,使标底接近实际。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设工程标底的编制是采购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且工作时间紧、保密性强,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标底的编制一般由采购人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标底应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也是招标单位掌握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使标底在招标过程中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标底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保密性将直接影晌到建设工程的造价。采购人应当排除干扰,按照工程标底的编制方法,组织专门力量精心做好这项工作,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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