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中的八大盲点

□ 特约撰稿 王 艳

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zx1}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的引进版图书数量为10040种。从开展版权贸易的省市来看,除了内蒙、西藏和青海,全国各省市出版社均有开展版权贸易的记录。

从洽谈版权,签订合约,乃至合约的履行,如何才能避免版权贸易中的盲点?除了常规问题,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内容。笔者根据自己十年的版权代理工作经验,感到八大问题需要特别予以留意。

权属问题

引进图书版权、翻译出版国外的图书,国内出版社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国外图书出版方拥有该书的中文翻译权。通常,作者可以保留自己作品各个语种的翻译权,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也会就翻译权的归属问题和期限有明确规定。因此,查明版权人的过程比较复杂,有时既需要联系国外出版公司,又需要联系作者本人或是其经纪人。

比如一位法国作家,他的书除了法文版,又被英国出版公司购买了英文翻译权,出了英文版。当中国出版社希望购买中文版权时,英国出版公司就不一定可以授权,还需要与原法文出版社,甚至作者联系、核实中文版权的权属问题。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最终的版权合同中,授权方应在协议中有保证条款,明确其是有效合法的版权人,并保证其授权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否则,因为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应该由对方承担。

授权期限

版权合同一般规定的授权期限为3年至10年。但是,现在有少数国外出版公司提供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以授权作品国外版本的市场寿命为授权期限。这种情况下,一旦该书有了{zx1}的修订本(哪怕是一年后就修订再版),他们可以就新版本重新授权。原被授权方(国内出版社)虽然对新版本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你放弃了,新版本的版权由其他国内出版社购得。你的旧版本在中国市场上就自然归于失效。例如,英国xx的培生教育集团(PEARSON EDUCATION)的授权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要注意各个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不一样。我国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而美国等有些国家把保护期限延长到70年。这种冲突下,应该以出版国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例如,海明威是1961年过世的,尽管他的全部作品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期限截止到2031年,但在中国的保护期限则截止到2011年,之后则进入公共领域。所以,关于海明威作品中文版权的授权合同有效期限(如果2005签约的话)就只剩下7年。

授权地域

授权地域是指出版方可以出版并发行的领域。

因为中国大陆的版权贸易起步晚,十多年前,只有台湾、香港出版社和西方国家进行图书版权贸易,他们抢先购得了很多外文图书的全球中文版权。现在大多西方国家已知道中文有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的区分,授权也已分开。但对我们中国大陆的出版社,版权合同中的授权地域通常限于“中国”,有的还特别注明不包括台、港、澳地区。

对此,我们的出版社仍应该争取全球的简体字中文版权,以扩大发行和销售领域。毕竟除了中国大陆,海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习惯阅读中文简体字版本的华人为数不少。而对于那些初次和中国打交道的外国出版公司和作者,我们仍可尝试争取全球中文版权。

授权内容

一本书的版权授权内容除了翻译,出版权,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可观经济收益的还有数字版权,俱乐部版权,连载权等等。

数字版权指的是数字图书馆、网站、光盘类书籍发行商等机构在需要使用图书内容时需向权利人申请并获得使用的权利。有的词典类工具书权利人授权该书的电子词典出版可以获得的收入甚至远远超过纸质图书的销售收入。

俱乐部版权是指图书俱乐部这样的机构自己出版并限于在自己俱乐部销售的权利。例如,美国xx恐怖小说作家斯蒂芬·金的作品的中文版权除了授权国内一家出版社出版之外,贝塔斯曼书友会另外购买了俱乐部版权在其会员中销售。

连载权则是指图书出版前后在杂志或报纸上进行连载的权利。

上述这些由版权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分授权”的约定。即:权利人授予出版社为期若干年(不超过合同有效期)在授权地域内的“分许可”权,以及产生收益后的具体分成比例,这样出版社对该作品除了拥有翻译出版权之外,还可以进行数字版权,俱乐部版权,连载权的分授权,并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

样稿审读

很多版权合同规定:出版方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或删减,出版前须提供外方翻译样稿进行审译。对于此条款,我们的出版社可不要“视同儿戏”或抱着侥幸心理或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否则, 你就等着对方的律师函吧。

曾有位日本xx作家的作品集授权国内出中文版,但后来发现除了正式授权的内容,国内的出版社擅自增加了该作家的其他作品合集出版。结果,对方的律师来函要求中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

同样,我国也有自己的选题报批和审读制度,有的出版社签订版权合同,甚至支付了预付金,才发现图书内容有“敏感问题”不能出版,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装帧设计

购买了外国图书的版权,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把原书的封面装帧设计拿来就用,这应该另外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如果书中包含大量照片或图片,也应该在购买图书版权前问清楚,是否授权方同时拥有那些图片的版权。不然的话,你需要使用那些图片,就要自己单独去解决,会很麻烦。

此外,有的国外xxxx书,会进行商标品牌注册,如有英国《金融时报》(FINANCAIL TIMES)标志的经济管理类书籍,剑桥插图史系列图书等等,对于这些图书即使你购买了图书的中文版权,要在中文版图书上使用同样的品牌名称也需要另外协商。

合同履行

关于合同履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

国外对合同非常重视,大公司有自己的格式文本,小公司会请代理人提供合同文本。一旦出版社签字认可了,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例如:遵守支付预付金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等等。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有两个真实事例:

去年10月法兰克福书展后,国内一家出版社和美国一家公司签约购买了图书版权。今年初接到外方通知要终止合同!原因是国内出版社没能根据合同规定在签约后3个月内支付预付金。 尽管我们的出版社有很多理由,比如进行选题报批、合同登记,乃至纳税付外汇等等一系列手续很耗时间。可是国外公司毫不留情。出版社已经投入版税预付金和翻译工作白白损失。

另一家国内出版社5年前购买意大利两本xx的学术作品的中文版权,因为翻译进度问题,迟迟没有出版,一推再推。{zh1}外方也宣布终止合同,预付金已经支付但图书未出版的损失由中方自己承担。

除了要遵守付款时间和出版时间,每年的版税结算工作也是出版社不容忽视的工作,也是对外开展版权贸易的信誉积累。通常合同里关于版税结算的规定是,如果没有能定期收到出版社的销售数据和版税报告,权利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中止

如果因为合同履行不当或者签约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造成合同提前中止,有些后续问题的处理也需要引起注意。

有家地方出版社和英国培生教育集团曾签约购买了大批经管类图书的版权。后来因为出版社自己内部的选题调整,提出要取消所有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原先已经签约但未出版的图书预付金仍需要支付,不予退还;已经出版的图书在合同中止前的销售额如果超过预付版税,也需要支付。至于库存图书的处理则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有的合同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销毁库存。有的则允许出版社按低折扣销售库存书,但须按一定的比例(如10%)支付权利人。

总之,签订版权合同前应注意斟酌推敲合同中的每一句话及其含义。如合同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一方的理解不合,双方应及时澄清,并加以书面明确,不要口头对合同进行修改。一旦双方签字,就应该严格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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