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澄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的紧急 ...

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澄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的紧急报告

2010-05-15 09:42:14 阅读6 评论0 字号:

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澄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的紧急报告

 

各位上级领导、各新闻媒体:

201054日《三湘都市报》对原告刘忠于诉被告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道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报道中违背客观事实真相,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进行虚假报道,不但误导和欺骗了广大读者,而且严重损害了当事人道林公司及该公司原法人代表文军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道林公司强烈要求各位领导、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人士澄清事实真相,并督促上级有关部门迅速、及时纠正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和益阳市中院的错误判决:

一、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

 2006年年815日刘忠于与道林公司承建的御景名城项目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刘忠于以劳务总承包的方式承包道林公司承建的位于宁乡县城的御景名城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合同签订后刘忠于自2007年春节开始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离开了工地,20074月由于刘忠于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其雇用的各班组民工都停工到宁乡县建设局、劳动局投诉,道林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已经经过刘忠于雇用的施工班组长确认后直接支付了刘忠于雇用的民工工资共计1441743.70元。事后刘忠于仅认可其中219424元,其余1222319元不予认可,认为道林公司只能将此部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他才有效,不能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刘忠于当时户口尚在长沙,但他于2008年用了一张过时的旧身份证复印件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起诉道林公司要求重复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他。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受理后在受到刘忠于以从法院跳楼xx的威胁下于20081120日以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道林公司向刘忠于重复支付农民工工资1222319元。道林公司不服判决向益阳市中院上诉,刘忠于再次使用跳楼xx的手段威胁经办法官后益阳市中院于200992以(2009)益法民二终字第4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道林公司认为以上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已经申请抗诉:

1、刘忠于与御景名城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刘忠于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的单位而是一个“包工头”。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刘忠于根本就无权直接从道林公司领取所聘请的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应当由道林公司直接支付,如果道林公司没有直接支付,农民工xx可以道林公司作为相对人行使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事实上,刘忠于自2007年春节开始就没有按合同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离开了工地,20074月由于刘忠于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其雇用的各班组民工都停工到宁乡县建设局、劳动局投诉,道林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已经直接支付了刘忠于雇用的民工工资,那么刘忠于根本不具备了代替农民工起诉道林公司要求重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格。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了(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和益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9)益法民二终字第46号判决书均以所谓的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认定道林公司应当将刘忠于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刘忠于,道林公司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能抵扣,从而作出了要求道林公司重复农民工工资给刘忠于的一个错误而且荒唐的判决。如果上述判决得以执行,那么刘忠于获得道林公司重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后绝不会再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这样就会使得刘忠于获取一笔不义之财,如以上判决得不到改判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很大的冲击,会使得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与上述判决xx冲突。

2、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中刘忠于只能在具有管辖权的宁乡县法院起诉,根本不可能在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起诉,更何况当时刘忠于实际户口尚在长沙市天心区南大桥社区,刘忠于使用一张过时的旧身份证复印件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xx一种欺骗的行为

三、《三湘都市报》关于道林公司的报道严重失实:

1、该报道中写到“刘忠于是来自益阳农村的一名水泥工”,实际上刘忠于是承包建筑工程的一名包工头。道林公司御景名城项目工程就是由刘忠于以承包人的身份和该项目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

2、该报道中写到“讨薪时遭二十多人围殴”、“益阳法警在宁乡执行时被扣”,这是该报记者捕风捉影、偏听刘忠于一面之词、为追求新闻报道的轰动效应而捏造事实作出的虚假报道。

3、该报道中写到“刘忠于为打这个官司向法院支付了5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益阳市赫山区法院(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525号一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只有8700元,如果刘忠于为打这个官司向法院支付了5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的话,还有32600多元进了谁的腰包?

4、该报道中写到“益阳赫山区法院执行局曹局长说这个公司的老板不是没有钱,而是出了名的老赖”,这是益阳赫山区法院曹局长偏袒一方当事人刘忠于的片面之词。实际上道林公司原法人文军在当地是一个诚信守法的公民,他所领导的企业及他本人历年来多次被评为县、市、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00912月,文军在湖南省第二届“富民强省新闻人物、明星单位”评选活动中又一次荣获“富民强省新闻人物”荣誉称号。

5、该报道中写到“目前道林公司相同的欠薪案件还有数起” 这也是该报记者捏造事实进行的虚假报道;而且与该报道中提到的道林公司目前还有数个工地在开工是自相矛盾的!

综上,道林公司及文军本人现强烈要求《三湘都市报》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追究记者个人责任的同时请求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督促上级有关部门迅速、及时纠正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和益阳市中院的错误判决。

长沙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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