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2 09:50:11 阅读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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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关税司在 2010 年中国国际废料大会上的发言材料
海关对进口废金属的价格管理
近年来,废金属的大量进口已经成为我国资源的重要补充途径,同时也构成了我国产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此所带来的伪瞒报品名、低瞒报价格、夹藏走私等违法违规案件也屡有发生,给海关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我国废金属进口情况介绍
(一)2009 年废金属进口总概况
据海关统计,2009 年,全国一般贸易进口废钢、废铜和废铝等废金属1,925 万吨,同比增长 84.56%,货值130亿美元,同比增长 35.21%,创历史{zg}纪录。其中废钢进口 1,308万吨,同比增加3倍,占总量比67.93%;废铜进口 393 万吨,同比减少 28.93%,占总量比重 20.42%;废铝进口 224万吨,同比增长 43.38%,占总量比重 11.65%。六类废金属进口量 1,259 万吨,同比增加 4.3 倍,占总量比重由 2008年的 22.86%上升至 65.40%;七类废金属进口 666 万吨,同比减少17.22%,占总量比重由2008年的77.14%降至34.60%。
(二)进口口岸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广东地区
2009 年,长三角地区进口各种废金属 1,019万吨,占全国总量52.94%;广东地区进口573万吨,占全国总量29.78%;环渤海地区进口 271 万吨,占全国总量14.07%;其他地区进口 62万吨,占全国总量比重3.21%。进口口岸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的南京、杭州和宁波、广东的广州和拱北以及环渤海的天津等口岸。
(三)进口企业数量创历年之最
2009 年全国共有 797 家企业进口废金属,比 2008 年的667 家增加 130 家,增幅 19.49%,比 2007 年的734 家增加63 家,增幅8.58%,是历年来进口企业数量最多的一年。
二、海关在对进口废金属价格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伪报品名低报价格
(二)伪报价格
三、进口企业和海关在进口废金属过程中涉及价格管理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按照《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进口企业和海关在废金属进口过程中涉及价格管理问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如下。
(一)进口企业的权利
1. 要求担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当海关为确定进口废金属的完税价格和归类等工作需要推迟做出决定时,进口企业有权在依法提供足够的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 估价方法的选择。进口企业有权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选择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方估价法适用次序。
3. 知情权。进口企业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海关以书面形式说明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后,进口企业可以要求海关出具书面的海关估价决定通知书,这也是对海关估价透明度的要求。
4. 起诉权。进口企业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 价格磋商权。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企业可以与海关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等情况。
6. 补充申报权。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或者申报后未办结海关手续前,可以就进一步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等问题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二)进口企业的义务
1. 如实申报的义务。进口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所进口废金属的实际成交情况,有义务如实向海关提交包括xx、合同、装箱单及其它证明所进口废金属申报情况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供海关审核。
2. 举证的责任。如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有疑问,或者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进口企业有义务以书面形式举证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举证证明交易价格没有受到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
3. 充分合作的义务。海关对企业申报情况表示质疑及进行核查时,进口企业有义务配合海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xx海关的质疑。
(三)海关的权利
1. 质疑权。海关有权利质疑进口企业的申报情况及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相关信息和资料以xx海关的疑虑。
2. 审查权。海关有权利对进口企业进口废金属的申报情况及所提交单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 要求合作权。海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进口废金属的价格、归类以及其他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定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进口企业给予充分的合作。如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4. 确定完税价格和归类权。海关审查了报关材料后,如海关认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成立,或经过进一步化验后发现归类有误的,且进口企业不能xx海关的疑虑的,海关有权拒绝接受申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重新估价和归类。
5. 处罚权。对于进口企业的不如实申报,一经海关查实,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四)海关的义务
1. 海关估价告知义务。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告知估价的理由和依据。
2. 保守商业秘密。对买卖双方或者贸易相关企业提供的为协助海关执法所使用的信息和资料,海关有义务保守相关秘密。
3. 与进口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应与进口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充分交流相关信息资料,以确保海关估价符合贸易实际。
4. 放行进口货物。在进口企业提供充分担保的条件下,海关要放行推迟作出估价决定的废金属。
三、关于提高进口废金属通关效率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进口废金属的通关效率,中国海关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其中包括
一是加强与诚信企业建立合作和优先服务,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诚信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措施,对于充分配合海关工作的诚信企业,经审查后给予一定的通关便利,加快企业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有效地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二是为尊重贸易事实,与国际发达国家废金属分类标准接轨,海关总署在行业协会积极支持下,于 2004 年以公告形式对主要进口废金属品种进行分类,2010年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分类公告进行了修改调整,使其更贴近贸易实际。
三是通过与行业协会、诚信企业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种瞒骗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守法经营者的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多年来海关对进口废金属和进口企业的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分析,建议进口企业加强以下情况的调整:
(一)进一步理解海关的工作制度,提高熟悉和严格遵守国家和海关法律法规的素质,积极配合海关完成进口各环节的工作需要。
(二)如实规范申报。在进口品种申报上,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16 号《关于废金属、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公告》要求如实规范申报;在申报价格上,进口企业应该改变一直以来不符合成交价格的申报模式,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口废金属的品种和成交价格,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单证供海关审核,以减少由于申报不实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通关成本的增加。
(三)共同打击各种瞒骗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在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工作中,海关需要并欢迎守法企业积极与海关配合,建立打击各种违法偷逃税款的行为,使海关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守法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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