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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办法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除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除人包括项目业主及拆除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自行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政府组织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

本办法所称拆除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除实行严格准入、规范操作、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审批爆破拆除设计方案和现场的警戒、安全监督工作;会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爆破拆除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爆破拆除方案的评审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各区房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区房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拆除人提供有关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房屋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三)纠正拆除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停施工。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拆除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八条 拆除企业在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承揽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进行拆除施工,并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企业不得将承揽的拆除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人。

项目业主具备拆除施工相应资质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自行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并与其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企业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应当具备实施拆除的条件方可施工。实施房屋拆迁的被拆除房屋,应当依法完成补偿安置并腾空。实施自行拆除的被拆除房屋,应当对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并腾空。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xx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拆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房屋拆除,拆除方式分别由市公安局或市房产管理局组织认定。

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爆破拆除,具体由市公安局组织认定。

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下,或高度为10米以上但经市公安局认定不宜实施爆破拆除的,原则上应当实施机械化作业。确不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方可实施人工拆除,具体由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 拆除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由拆除人根据拆除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拆除施工方式、实施程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环境、卫生、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周边围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六条 拆除人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时,应填写《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拆迁工程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二)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及营业执照、《房屋拆除施工工程监理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房屋使用人安置情况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被拆除房屋具备拆除条件的材料;

(四)被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堆放、xx废弃物的时间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除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核实被拆除房屋的具体位置、权属情况、腾空情况等,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审查通过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将相关材料送交认定部门。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管理部门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完成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的审核,并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返回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部门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的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经审查合格的,向拆除人出具《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合格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四章 施工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拆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拆除施工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监管,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依照国家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作业,并设置统一的警示标志;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消防警示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监督电话牌和公告栏。公告栏应当包括施工公告、工程项目名称、项目业主、监理企业和拆除企业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内容;

(三)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施工现场通畅、整洁。

第二十二条 拆除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拆除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材料,不得对作业人员进行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五条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人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二十六条 拆除人应当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或拆除企业负责人报告;对拆除施工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七条 拆除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拆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拆除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拆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信用信息系统应准确记录拆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拆除人应当根据拆除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拆除人不得隐瞒,应当按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区房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拆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施救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七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房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由房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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