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2 23:27:03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受***的委托并受单位的指派,今天作为***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现本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属实且数额正确,但目前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本案在贵院立案后,本次开庭前,原被告于2010年4月8日下午5时许,在被告住所地进行了协商,被告以书面形式重申了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双方还就还款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被告于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其余款项在2010年10月7日前全部还清,在10月7日前,原告不得起诉。从该协议内容上看,原告已经放弃了在2010年10月7日前就所欠的劳务费到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2万元,但原告拒收,退一步讲,就算被告没有履行还款2万元的义务,那么原告可以主张权利的也只有这到期的2万元,而不是欠款的全部。
二、原告针对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还款协议发表的反驳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原告讲,被告提供的还款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协议是关于另外一笔欠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并说明是在2009年欠的,具体欠款数额没有结算,所以目前说不清楚准确的欠款数额,协议当中没有表明就是本案涉及到的欠款,原告在2010年4月3日就到法院起诉了,而协议中还提到在2010年10月7日前不得起诉,这也与事实相矛盾。原告的这些说法xx是歪曲了客观事实,当今社会是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但本人非常不愿意在庄严的法庭上看到这种怪现象,同时也坚信真的东西假不了,假的东西真不了,就原告的这种反驳意见,被告方说明以下几点:1、被告方除了欠原告本案涉及到的数额外,再没有其他欠款,2、原告在诉状中也明确说明了本案涉及到的欠款是2009年到2010年的欠款总额,今天原告的说法明显的和诉状中的自述相矛盾,3、在本案立案且被告收到传票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还款事宜,不可能抛开本案涉及到的欠款,而去商讨其他的欠款,这有悖常理,4、如果被告真的还欠原告的其他劳务费,那么原告基于其他的欠款与本案属同一个法律关系,理应将到期的2万元欠款增加到本案的请求数额当中,但原告没有这样做,这一点也有悖常理。
以上两点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谢谢!
*** 代 理人:***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