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律师李福涛雇工弄伤眼店主也有责_烟台律师事务所李福涛_新浪博客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增大,服务质量的好坏已经成为人们选择商品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商家都形成了销售送货安装等xxx服务,这就需要商家雇佣一定的其他人员来完成后续工作,随之也就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2010年5月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雇工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店主张明明20日内赔偿原告刘红医疗等费用27223.5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9223.54元。


  张明明是西峡县某广告制作门市的店主,2009年4月11日,接到一单生意,一公司要制作几个广告条幅,根据要求做好条幅后,张明明打电话找到原告刘红,让他再找一个人去安装广告条幅,刘红按被告张明明要求与其雇员王文一起将广告条幅送至指定地点后即开始安装,在安装即将结束(晚8时左右)往墙体花岗岩砖缝里锭钉时,石渣溅入左眼,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xx,诊断为左眼体穿通伤,左眼体内异物。按医嘱于次日转省人民医院xx,经三次手术xx住医院17天。花医疗费12987.92元,交通费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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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明明系经典广告门市业主将自己承揽的的广告条幅制作好后,雇佣原告刘红等人为其安装广告条幅,给付每条条幅10元的劳务报酬,原告刘红为被告张明明安装广告条幅的行为,由被告张明明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及已制作好的条幅到被告指定工作场所,受被告支配、控制,从属关系明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刘红作为雇员,在为雇主安装广告条幅时,左眼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xx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预见到用锤子将水泥钉锭入花岗岩石缝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按规定操作,对在工作中因花岗岩石渣击伤左眼的损害事实,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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