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_ ...

                    冀地税发〔200343

                                              200304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1日和10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dy}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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