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中府办〔2008〕132号)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年限与按揭比例

1、最长xx年限延长至30年,xx期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2、{zg}个人xx额度调整为35万元,购单套房屋{zg}xx额度为90万元;

3、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zd}首付为房价20%;非普通住房{zd}首付房价25%;

4、已有住房xx已结清,申请非组合式xx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zd}首付房价20%;改善型非普通住房的,{zd}首付房价25%(申请组合xx的首付比例,按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实施);

5、对于尚未结清xx笔数与申请xx笔数之和在3套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多于三套的不接受xx申请;

6、申请xx购买与自住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可不计入个人住房xx总笔数;

二、可申请住房公积金xx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车库车位。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必须在拟购车库车位所在的小区内购有自住住房;

2、车库车位xx借款金额不超过车库车位价格50%,{zg}xx额度7.5万元;

3、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负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车库车位xx;

4、其他一般住房xx所需条件;

(二)申请程序:

1、适用住房xx相关程序;

(三)申请所需资料:

1、在车库车位所在小区已购置住房证明(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或已备案商品房购销合同);

2、其他一般商品房xx所需资料;

三、因购买车库车位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及条件按目前购买自住住房支取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注: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普通住房标准,按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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