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商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商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商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商会日常开支在3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在3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财务审计。
(六)因公出差需借款的由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商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借款额须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才能办理;出差回来后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公款。
(二)差旅费须凭有效xx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由会长审批。
(三)专职人员利用出差之便拐道处理自己的事情其费用自负,不得报销。
(四)报销完毕如有借款余额即退还财务,不得截留使用,如无法一时退还,应说明原因,经秘书长同意后,由财务在本月工资中扣还。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和书籍购置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审批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