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白马非马论平板电视售后困惑

数字时代的白马非马论 平板电视售后困惑

据了解,商家的说法似乎很有道理,其依据是国家在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条例,由于“三包”规定制定时,液晶电视与等离子电视尚未问世,因此不在“三包”之列。

对于液晶与等离子彩电是否应该纳入“三包”,用户与商家发生了岐!

用户认为“三包”规定即然明确把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均列入了“三包”产品目录(整机“三包”期为一年,主要部件“三包”期为三年),液晶难道不属于彩色电视机?!经销商却认为“三包”规定注明的“主要部件”指“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这些部件都xx于显像管电视机,等离子、背投、液晶等xx彩电的主要部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液晶与等离子彩电不能直接套用“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两者{zh1}把争执的焦点交给消费者协会,把裁决权交给消协,没想到消协也是“爱莫能助”。消协也与经销商的观点一致,也认为由于目前国家的“三包”规定不包括液晶电视,液晶电视确实不能享受“三包”,只能按照企业承诺的维修标准维修。同理,MP3等新型电子产品也不在“三包”规定中,保修时间也只能由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确定。

对于这个说法,不少用户都不理解,大愚也认为这纯粹是白马非马论。在“三包”规定中所说“彩色电视”和“黑白电视”这个概念难道不能涵盖了所有的电视产品?难道液晶电视即不属于“黑白电视 ”也不属于“彩色电视”?如果这样认定,那么随着产品创新的加快,新型产品层出不出,以后类似的问题就会越积越多。譬如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范围还是属于机动车范围?产品一上市就引发一大堆问题,这样做法也不利于产品的推广,因为对一些耐用品来说,用户更注重的售后服务。

在判定法律规定适量程度时,一般情况下都是尽量向已有法律靠拢。如果真的是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到的个案,一般情况下也是向最相近的靠拢,这样的做法在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中已遇到不少,尽量地用现有法律法规解决矛盾与冲突,绝不能以法律法规有“漏洞”为理由,不去解决。

对于液晶与等离子用户不能享受“三包”的情况下,某市消协以“三包”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借口,提醒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购买时应注意明确‘三包’期限”,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高科技产品时,务必向销售者或生产厂家详细了解产品‘三包’的具体情况”!由此看来,作为中国的消费者真不容易,得懂好多知识啊!

对于这个问题,大愚无法理解也有点担忧的是,目前新产品日有所新,“三包”规定不可能也无法穷尽所有的产品,那么是不是一旦出现新产品,我们国家的“三包”规定就得修改一次?这样一来,每日可能都会修改“三包规定”频繁修改的规定还有执行力吗?

在套用相关商品消费法律法规的时候,监督部门该粗的就要粗,该细的就要细,能套用已有法律法规的,就尽量套用已有法律法规,否则的话,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三者受损:消费者不敢或不放心消费新型消费品,厂商因为消费者有顾虑在推广新产品时不可能取得{zj0}效果,监管部门还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形象上也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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