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检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dy}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dy}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1 道路系统 1.1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 表7.1.6-1 和 表7.1.6-2的规定。 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浸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 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8.1.2.2 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表8.1.2 的规定。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4.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 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1 住宅建筑规划 1.1 住宅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5.0.4.1 村镇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1.2住宅层数和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zd0}值,不得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zd0}值控制指标(%)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zd0}值,应符合 表5.0.6-2 规定。 表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zd0}值控制指标(万m2/ha)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四篇 工程规划 1 给水工程规划 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7.0.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xx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1.2 村镇给水工程规划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9.1.4.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