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彭小黑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贵公司就其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彭小黑的陈述,并查阅贵公司有关资料后,现特致函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系石武客运专线河南1标段(位于河南省境内,先后经过安阳市、汤阴县、鹤壁市、淇县)施工方,贵公司下属项目部“中铁三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南段项目部一分部”承建该标段中的位于安阳县境内的张庄漳河特大桥跨安楚公路连续箱梁工程,起讫里程为DK490+250.88—DK500+019.10。管段内桥长9768.22m,即1483#敦—1784台。
2009年8月,为加快工程进度,贵公司工地相关负责人周桃义招聘了包括我委托人彭小黑在内的多名农民工进入上述工地施工,具体位置在安阳县东北务村附近。进入工地后,彭小黑被安排修建高铁桥墩工作。同年8月28日17时左右,彭小黑在1759号桥墩搭架上正常施工作业,因搭架松懈,导致彭小黑从十余米高处跌落地面摔成重伤,随后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xx。诊断结果为(1)L2、3椎体爆裂骨折;(2)L1左侧横突骨折;(3)双肺挫伤;(4)腹部闭合性挫伤。事故发生后,贵公司有关领导王加勤(手机:155 1880 0088)等高度重视,积极支付彭小黑的住院医疗费等费用,并配合医院在彭小黑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对此,我委托人彭小黑深表感激!
然而在彭小黑向贵公司提出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和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时,遭到了有关负责人的拒绝。住院一个月后,彭小黑躺在医院仍不能下床走动,翻身都需要护理人员的帮助。贵公司开始停付医疗费,催促彭小黑出院,关于赔偿方面,因没有进行伤残方面的鉴定,贵公司只同意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陪护费和回家路费共计四万余元。考虑到自己重伤在身,将在长时间内恢复不了劳动能力,丧失收入来源,以后看病和养活家中老小都需要大量开支,彭小黑无奈之下只好先接受了贵公司的部分赔偿。
2010年3月18日,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彭小黑伤残等级为VIII级(八级)。
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劳社部发【2006】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八级伤残待遇,第六十条规定工伤待遇的支付人。
6、《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三、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析
其一、工伤责任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在本次工伤事故中的责任非常明确,由贵公司承担彭小黑因工受伤的赔偿义务已成不争事实。虽然彭小黑系由工地负责人周桃义招聘,但是周桃义作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彭小黑系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当由贵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贵公司应当为农民工彭小黑缴纳工伤保险,彭小黑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其二、工伤责任承担。贵公司不对彭小黑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逃避法律强制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现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彭小黑伤残等级为VIII级(八级),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彭小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如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2700元(月工资)X10个月;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913元=1791.3元(安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10个月;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74元=1791.3元X26个月.
以上三项共计:91487元
其三、法律后果。《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均对企业违反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
四、律师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特别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贵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光荣历史和厚重文化的大型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自1952年成立以来,以{yl}的管理、{yl}的服务、{yl}的质量和良好的信誉,铸就了一座座不朽的历史丰碑,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赞誉。这是贵公司上下辛勤努力的结果,可谓来之不易。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贵公司也理应积极遵守国家法律,响应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号召,成为建筑行业的典范和楷模,为我们全国企业树立一面旗帜。为维护贵公司良好的声誉及今后的发展不受到本事故的影响,我们希望本案争议能得到妥善处理,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如下具体建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八级工伤标准支付我委托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1487元。
望贵公司秉承高度负责、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接获本函后,于5月4日之前复函表达对本律师具体建议的处理意见,本律师愿以{zd0}之诚意与贵公司协商解决。若贵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任何回应,委托人将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向全国媒体以及《大河报》、《河南法制报》、河南电视台及网络媒体反映情况等,并保留进一步循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律师 手机:159 3628 2578
E-mail:wvp032@163.com
地址:郑州市西大街238号日月星城A座十楼。
邮编:450000
附件:
彭小黑病历(包括手术同意书上王加勤的签名)
王加勤 手机:155 1880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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