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商场广告牌砸晕路人案件,由于谁也不认是自家的广告牌,两家物业公司被判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
2008年8月,正在逛街的小杨遭受天降横祸,路边商场的一块广告牌从天而降重重地砸中头部。小杨当场被砸晕,后被人送到医院xx,共花去xx费1万余元。然而事故发生后,却无人认领这块肇事的广告牌。
已鉴定为十级伤残且轻微脑震荡的小杨一怒之下把广告牌所在商场的全部两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这两家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两家物业公司接到小杨的起诉状后都表示很无辜,均表示肇事的广告牌不是自家的,并且提出因小杨无法举证证明肇事广告牌与物业公司的权属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第三人民法院民一庭罗法官接到本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分别对两家物业公司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是两家物业公司自恃小杨无证据证实广告牌的主人,坚决否认与广告牌的关系,不同意予以赔偿。见此情况,罗法官当机立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告牌等悬挂物致人伤害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两家物业公司均不能证明肇事广告牌不是自家所有或管理,依法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这两家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小杨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家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日前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通讯员 陈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