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司考


 

【案情】:甲因承包地的西瓜成熟,雇请乙为其挑西瓜。因在高温酷暑条件下挑西瓜,乙患“热射病”死亡,其子女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20多万,{zh1}判决2万多。

 

【评析】本案中的争议是:甲和乙之间到底是临时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是临时雇用关系,那么依据{zg}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雇主乙应当对雇员甲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法律赔偿责任。

 

    而如果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那么依据{zg}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乙对承揽人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甲自负责任。只能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适当补偿一点费用给甲。

 

    所以,本案中如果认定为临时雇用关系,原告甲可能获得20多万的赔偿费用,如果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甲风险自负,乙可以不负责任。仅仅因为民法的公平原则,才补偿2万多给甲。

 

    本人倾向于赞同本案是临时雇用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挑西瓜这种单纯提供劳务的工作是一般有体力的人都可以从事的,只是提供单纯的劳务,并不具有特定的技术含量。甲自带的扁担也不是特殊的设备,只是普通的农用工具。而承揽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往往要求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素,注重的是承揽人提供的劳动成果,属特定劳务,定作人挑选承揽人时,一般很注重承揽人的技术、设备等特定条件。而承揽合同往往是商事性质,雇用关系是民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雇用关系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一直是个难题。雇用关系发生人身伤害,雇主有赔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一般情况下无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1、看主体的地位。承揽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合同在合同生效后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2、看劳动条件和工作成本。在劳动条件和工作成本方面,定作人只支付定额报酬,一般不提供劳动条件,也不承担定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而雇用关系,则是由雇主提供劳动条件,承担劳动力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雇员只出劳动力或只带有简单的劳动工具。

3、看工作的特性。在雇工和承揽人的义务承担主体方面,因承揽人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素,属特定劳务,定作人挑选承揽人时,一般很注重承揽人的技术、设备等特定条件,故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能擅自将义务转移给他人;而雇用关系中的劳务一般为种类劳务,一般的技术即可,如雇工临时有事时,也可请其它雇工代替自己完成工作。

4、交付劳动成果的方面。在工作内容侧重点方面,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即定作内容全部完成,才算达到定作目的,如果定作内容没有全部完成,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对定作人来说也没多少实际意义;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侧重于雇工工作、提供劳务的本身,不管工作有没有完成,雇员均实现了劳动力与劳动价值的转换,均可要求雇主按劳动成果付工资。

 

    综上规定,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报酬的特殊性也体现了与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的一致性。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从而享有更大范围的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理,并且雇主一般都较受雇用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雇主就必需尽到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责任的行使更是雇主的一项义务,而不仅仅是权利。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看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以及报酬是否包括额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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