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盖犯罪行为和继续筹集资金用于做生意及其他用途,关立新于2004年下半年,指使被告人刘俊安,在广州伪造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中国农业银行空白储蓄存单100张。2004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关立新利用伪造的公章和空白储蓄存单,以高息为诱饵让储户存钱,其给储户出具xxx骗取储户资金159万元,并将所骗取的资金用于做生意、xx和个人消费,同时以续存的名义给存款被挪用的储户出具xxxx。
2006年1月6日,关立新因无钱支付储户存款而出逃。至案发时,被告人关立新为储户出具的xxxx尚有34份没有支取,金额为61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关立新归还部分资金。案发后至目前,本案追回赃款赃物合计23.43万元,储户退出高息172395元,共计406695元。
漯河中院认为,被告人关立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或个人消费等,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关立新在做生意赔了大量资金之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指使被告人刘俊安伪造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农行储蓄存单,九天考资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存款159万元,至今无法偿还,给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关立新一人犯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俊安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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