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物质能源开发的优惠政策 *** 总书记指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必有之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开发生物质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生物能源、生物质产品和生物原料为主要内容的生物质产业,是拓展农业功能,促进资源利用的朝阳产业。”“启动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燃料试点项目”、“加快开发生物质能”已成为经理发展商机的新增长点,强劲有力的政府支持给生物质能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发展机遇。
国家发改委生物质成型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在2010年前,结合解决农村基本能源需要和改变农村用能方式,开展生物质颗粒燃料应用示范点建设,达到年消耗颗粒燃料500万吨,代替300万吨煤,政府将在“十一,五”期间,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推广生物质能源利用技术。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相续颁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及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系列政策。
一、国家政策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3、2001年,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7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第27号。
 ,;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
 ,;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
7、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9、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法律明确要求,加快开发生物质能源,生物质产品可享受地方政府补贴,详情可参阅本法规定减免税收。
 ,; 10、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11、2006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可再生资源发展研讨会”上,国家财政部门明确指出,开发生物质能源,国家从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相关企业免征增值税等。
12、国家发改委[2005]2517号《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13、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6―201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5、《河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2006)61号》。
 ,;16、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7、“发展能源农业,拓展农业功能”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论文。
二、项目领域
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复合气化炉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及安排意见”中强调“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跨部门、跨行业的新兴产业,涉及能源、农业、林业、环保、科技等多个政府部门……”,因此,项目将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1、发展和改革局―可申请项目引导资金。
2、农业部门―可申请农业副产品产业开发资金和炉具推广资金。
3、林业部门―可申请林业副产品、废弃物产业开发资金和生物质复合气化炉推广资金。
4、能源部门―可申请国家能源产品推广补贴资金。
5、新农村建设办―可申请新农村建设国家补贴资金。
6、经济局(委)―可申请能源综合利用及产业发展资金。
还由省台办、扶贫开发办、商务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都是支持对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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