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_{zx1}教育政策法规_ ...
  根据国家教委发关于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在坚持不懈地抓好教师学历补偿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在广大中学教师中开展继续教育,逐步将将寻师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逐步将师训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确定,从现在起全省正式启动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这标志着我省中学教师培训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工作重点开始向继续教育转移。
  对中学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理论水平,提高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实际能力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是加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深化中学教育改革,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和各中学校的于部、教师要充分认识对中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高度重视和开展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要依照《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协调与教师培训密切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奠定良好基础。
  第八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任职期内的职责之一。试用期内的中学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30%。未完成规定学时量者,延期转正。其他中学教师每学年须完成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教师参加规范性培训学时数须占其职务任期内总学时数的50%以上。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和任职期内总学时的情况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任期内为完成累计学时者除特殊情况外,视为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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