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有新规定

餐饮服务许可有新规定

2010-05-03 13:51:49 阅读18 评论0 字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主体有变化。由原来的卫生部改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餐饮服务许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二是提交的材料有增加。现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三是《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缩短。原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而现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四是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处罚更严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其中,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是对作假取得许可的处罚更重。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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