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4 11:22:35 阅读2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节能减排的要求,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第102号文件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单位)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编制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于2009年12月已完成报批稿,本次规范修订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既考虑了本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又避免了内容过细,该规范是暖通空调行业最重要的通用标准,技术难度高,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对建筑节能、室内环境以及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力加强规范宣贯培训指示精神,深入掌握新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操作要点和实施技术要求,帮助各有关设计人员提高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水平,准确把握新版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修订内容,提高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进一步推进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工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科技干部培训中心特举办《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宣贯培训班。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修订背景、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与GBJ19-87的异同比较;
(三)《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主要内容解析;
1、室内外设计算参数;
2、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热负荷、散热器采暖、热水辐射采暖、电采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技术要求;
3、民用建筑的通风系统设计、通风设备选择与风管布置技术要求;
4、民用建筑的空气调节负荷计算、系统设计、冷凝水、气流组织、空气处理及节能要求;
5、民用建筑的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计,冷热源的节能设备选择和环保制冷剂选择要求;
6、采暖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冷热源、节能设备的监测与控制及中央级监控;
7、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振及其节能材料选择要求;
(四)《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在实际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五)《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实施技巧;
(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典型案例剖析。
二、参加对象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负责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
三、培训方式及拟邀师资(部分)
本次培训班以讲座、研讨、交流的方式进行,届时拟邀请主(参)编单位参与《规范》编写的专家进行详细解析和答疑。
张 旭:同济大学教授
李先庭:清华大学教授参
李娥飞: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
王 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教授
王志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研究员
四、时间及地点(开班前2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第二期 2010年04月27 日—29日 成都市
第三期 2010年05月14日—16日 青岛市
第四期 2010年06月25日-27日 西安市
五、培训费用与报名办法
凡参加培训的每位同志须交(培训费、会务费、场地费、专家费、证书工本费) 1080元。食宿、调研会务组统一安排自愿选择,费用自理。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传真或寄至:
电 话:029-81980750 010-60139907 传真:010-82656785
联系人:安锦锋 刘强 ajf7012@163.com
秘书处将根据报名表提前7天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培训地点、乘车路线、接站、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宜。
六、其它事项
1、学员完成规定学时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附件:
陕 西 省 制冷 学 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
二零一零年五月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宣贯培训班的报名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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