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电力企业的单行规定 (一)电力建设基金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 <晋国税流一发[1996]27号转财工字[1996]134号> (二)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役 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 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2号》 (三)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晋国税流发[98]13号转财税字[98]47号> (四)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五)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 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晋国税函[2004]283号转国税函[2004]607号> (六)对供电企业收取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不再补退已征税款。 <晋国税函[2005]403号> (七)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6]I2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