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修正)全文_陈安定律师的空间_百度空间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dy}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dy}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dy}章 总则

{dy}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dy}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xx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xx、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持有xx、武装xxxx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xx、武装xxxx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xx、武装xxxx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xx、武装xxxx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xx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xx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xx、武装xxxx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xx、武装xxxx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dy}、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dy}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xx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xx有关部门核发的《xxx》、《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xx解读111号令

111号令新推出的10项便民服务措施包括: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带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以上10项措施,除了前3项为放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外,其他7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

  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二十日后可以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yt}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二、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到户籍地申领。

  三、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xxxx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四、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按照原来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但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另外,不少驾驶人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希望能适当延长体检周期。因此,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五、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2007年,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时规定了可以延期办理,但鉴于该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在部令中作出规定。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六、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受到驾驶人的普遍欢迎。根据群众的新需求,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说明的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七、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

  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一是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二是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三是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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