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号:41212 -2008 编制部门:科技部
编 号:WYJ212-2008 批准日期:2008.11.24
20MnHR钢板供货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用于RCC-M 2、3级设备用厚度不超过150mm的20MnHR钢板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试验报告等。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RCC-M 2、3级设备用厚度不超过150mm的20MnHR钢板的采购。
2 引用标准
GB/T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 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GB/T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709-2006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位置
GB/T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碳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制样和取样方法
EN10160-1999 厚度大于或等于6mm扁平产品的超声波检验方法(反射法)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1 钢板的长度、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9-2006的规定。
3.2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9-2006 B类的规定。
3.3 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按GB6654-1996规定的附加值作为计算重量的理论厚度。
3.4 钢板的不平度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表1 钢板的不平度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钢板的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钢板的化学成分 %
分析类型 |
C ≤ |
Si ≤ |
Mn |
P ≤ |
S ≤ |
TAl ≥ |
N |
Cr ≤ |
Cu ≤ |
Mo ≤ |
Nb ≤ |
Ni ≤ |
Ti ≤ |
V ≤ |
熔炼分析 |
0.10~ 0.22 |
0.60 |
1.10~ 1.70 |
0.025 |
0.015 |
0.020 |
— |
0.30 |
0.18 |
0.08 |
0.02 |
0.30 |
0.03 |
0.02 |
成品分析 |
0.08~ 0.22 |
0.66 |
1.00~ 1.80 |
0.030 |
0.020 |
0.015 |
0.014 |
0.35 |
0.18 |
0.11 |
0.03 |
0.35 |
0.04 |
0.03 |
注:熔炼分析Cr+Cu+Mo+Ni≤0.70%, 成品分析Cr+Cu+Mo+Ni≤0.75%,成品分析N≤0.014%,成品分析Al总/N≥2,且熔炼分析、成品分析Cu+6Sn≤0.33%。
4.2 冶炼和浇注方法
钢由电炉或电炉+炉外精炼方法冶炼,采用xx浇注。
4.3 交货状态
钢板热轧交货。试样正火+模拟焊后热处理。
4.4试样正火+模拟焊后热处理状态下的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力学及工艺性能
注: (1)弯曲后的试样外表面不得出现裂纹、断裂和凸泡。
(2) 三个冲击试样中只允许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低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5%。
4.5试样正火+模拟焊后热处理。
正火温度:正火温度910±10℃,保温时间1.5min/mm,空冷;
模拟焊后热处理工艺:
保温温度:600℃±5℃
保温时间:10h
在温度超过400℃时的加热和冷却速率应按以下规定:
对于厚度T≤25mm的钢板,速率不超过220℃/h
对于厚度T>25mm的钢板,加热和冷却速率按下式计算,但不低于55℃/h。
×25℃/h
400℃以下空冷。
4.6 4.7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T2975的规定。试样中心线离热处理端部的距离至少等于钢板厚度。
冲击试样的缺口轴线垂直于轧制表面。根据不同厚度按以下要求取样。
——对于厚度t≤30mm的钢板,试样距离轧制表面≤2mm;
——对于厚度t>30mm的钢板,取两组试样,一组取自钢板表面,试样距离轧制表面≤2mm;一组取自钢板内部,取样位置为:
·若30mm<t≤50mm,试样轴线位于钢板厚度的二分之一处;
·若50mm<t≤80mm,试样轴线位于钢板厚度的三分之一处;
·若t >80mm,试样轴线位于钢板厚度的四分之一处。
4.8 表面质量
钢板表面不允许存在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和分层等缺陷。对切割成最终交货尺寸的钢板,应对钢板的侧面进行{bfb}目视检验,以保证没有分层缺陷。
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并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缺陷清理处应平滑过渡。
其它缺陷允许存在,但其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并保证缺陷处厚度不超过钢板允许最小厚度。
对钢板不得进行焊补。
4.9超声波探伤检查
对厚度t≥30mm的钢板,应按EN10160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级别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钢板的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取样数量和试样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取样数量和试样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取样方法 |
试样数量 |
试样要求 |
试验方法 |
1 |
熔炼分析 |
GB/T20066 |
1 |
GB/T222(每炉罐号) |
GB/T223 |
2 |
成品分析 |
GB/T20066 |
1 |
GB/T222(每轧制张) |
GB/T223 |
3 |
常温拉伸 |
GB/T2975 |
1 |
t≤30mm采用矩形试样;t>30mm采用R4圆形试样(d=10mm) |
GB/T228 |
4 |
夏比冲击 |
GB/T2975 |
3或6 |
采用V型缺口 |
GB/T229 |
5 |
弯曲试验 |
GB/T2975 |
1 |
采用矩形试样,t≤30mm时,试样厚度为t;t>30mm时,可对一个面加工使厚度达30mm。 |
GB/T232 |
6 检验规则
6.1 钢板逐轧制张检验。对于厚度≤50mm的钢板和厚度>50mm但长度≤15m的钢板,在相当于钢锭头部(帽口)的位置取一组力学性能试样。
对于厚度>50mm且长度>15m的钢板,在钢板的两端各取一组试样,做两组力学性能试验。
6.2如果拉伸试验或弯曲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可在不合格试样的邻近部位截取双倍的试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都符合要求,则该批钢板可以验收。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6.3 如果冲击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在邻近部位再取三个试样进行复验,当前后两组试样满足以下要求时,该批钢板可以验收: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的最小值;六个试样中最多有两个值低于规定的最小值;六个试样中只能有一个值低于规定值的75%。若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6.4 试样保管见合同。
7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4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