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应该让同性恋结婚吗? - 【水龙头】 - 重庆同志花样年华重庆同志 ...

最近同性恋是否能够结婚,成为了一个很热点的话题。阻止同性恋结婚者无外乎是说同性恋本身不对,而这些同性恋反对者一般有四个理由:不自然、不健康、不道德、以及滑坡理论。

说不自然者,是说任何动物皆通过两xx配繁殖,故同性恋并无意义。说不健康者,是说同性恋性从性生活到生活等方面,都不符合原生态,所以得病。说不道德者,是说同性恋伤风败俗,破坏社会稳定,伤害他人利益。比如,同性恋得病可传染他人、需要政府出钱xx;而同性恋如果收养子女,也会败坏祖国的花朵。说滑坡理论者,是说同性恋如果合法,则纳妾、恋童等方式皆为合法。

而同性恋以及支持同性恋权益者,则对四条意义驳斥:首先,各种动物皆有同性恋现象,而且人类自古至今也不断有断袖之癖,故同性恋是自然的;而且,同性恋如果保护得到,不会得病,而且不见得同性恋就比异性恋的很多性生活方式更为不健康;至于伤风败俗,难道异性恋乱来的人不够多、不伤风败俗吗?而且,异性恋也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得病(比如抽烟),难道政府不管治?数据也没有证明同性恋的子女就一定也是同性恋或心理不健康;而滑坡理论则更为可笑,同性恋乃是两个成人自主自愿,怎么能和恋童相提并论?而{zh1}一个说法,也是同性恋最主要的论点:都是成人、不伤害别人,为何要受到歧视?

那么,双方究竟孰是孰非呢?在我看来,自然论xx是无稽之谈,难道自然的东西就一定是好的,或者一定不好?人在无政府状态来滥杀无辜,难道我们要说滥杀是正确的吗?故用自然来支持或否定同性xxxx取,我们最终的评论标准应该是人性化的,而不是小野兽化的。而且我们如以繁衍作为{wy}标准,那么女性在绝经后或男人身体欠安都有可能造成不孕不育,难道他们也不该结婚嘛?由此可见,自然论以及自然繁殖论调都不成立。

健康论则明显是同性恋占理。异性恋的诸多行为明显也可能造成疾病,但大多没有被道德化,用来说明异性恋不对。而且,数据也没有显示,只要是同性恋就一定会得病。因此,用健康与否评论同性恋也不靠谱。

而接下来就是道德的问题。道德这个玩意,变数很大,而且大伙的道德不见得相同。由于此点,我认为大家至少应该讨论一下,什么是道德的。如果像信教人士一样说,上帝告诉过我,同性恋是不道德的,那么再怎么理性的分析同性恋也都是浪费的。但这种“上帝告诉我”理论的危害之大,就不详述了,基本上看看世纪历史或时事就知道端倪了。因此,我们一定要有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理性道德标准。

而纵观人类历史,“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最简单的道理,是大家都认同的道德的理念。如果我不想让别人来杀我、并认为别人杀我是不道德的,那么我就不要去杀别人、并认为我杀别人是OK的。而从这个论点上来说,我们很难说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因为无论是对道德风气、还是对他人的影响,我们都很难把同性恋作为一个{jd1}标准去衡量。难道一对出轨、不养儿女、天天大闹的异性恋夫妇,就一定比一对举案齐眉的同性恋人好?因此,否定同性恋这一类别为不道德,是很难找到理性根据的。

虽然同性恋结婚在前三个论点过关斩将,但我认为真正给他们带来麻烦的是滑坡理论。这个理论说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同性恋“都是成人、不伤害别人”的论调,那么我们很难阻止其他行为。虽说恋童这样的行为可以因为伤害儿童而禁止,但纳妾估计是必须允许了,因为他们都是成人,也不伤害别人。

像美国麻省支持同性恋的法官会认为,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两人之事,故多人不应和同性恋受到同样的保护。但这个逻辑问题很多:如果我们论自古,那么同性恋自古不被接受;如果我们论两人,这只是基督教的传统,伊斯兰和亚洲皆可一夫多妻。而麻省的法官逻辑恰恰证明了,能否婚配其实是社会习俗,也就是说,滑坡究竟滑到哪里为止,全是人为决定的。不支持同性恋结婚者将异性恋设为{zh1}一道屏障,而麻省及同性恋结婚的支持者则将“自愿的两个成人”设为底线;如果两者功利角度上无异,那么单从逻辑上而言两者并无分别,但也没有理由必须强调性别或者人数。所以,按此麻省的逻辑,不但说明了同性恋应该结婚,也证明了一夫多妻、多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应该被合理化的,而这也就是说,滑坡理论的本身是成立的。

但只是因为如此,却不能作为反对同性恋结婚的理由,因为也没有证据从功利角度(自然、健康、道德)证明一夫多妻、多夫多妻、一妻多夫是不好的。所以,滑坡理论虽然成立,但这个理论本身就不涉及到一个行为的善恶问题,因此不足以反对同性恋结婚(或是一夫多妻、多夫多妻、一妻多夫)。滑坡理论只说明了,在功利角度相同的情况下,婚姻的底线究竟设在哪里,{zh1}还是人为的,因此最公平的方法就是能由社会来决定。如果一个地方反对同性恋结婚者要多于支持者,那么同性恋应该不能结婚才是;但如果像麻省一样,大家支持同性恋结婚,那么结婚好了。

之所以从功利主义角度而非从天赋人权角度上来决定同性恋结婚,是因为婚姻本身其实是分“权利”和“特权”两部分的。权利指的是天赋人权,因为人即使是小野人也能两个人去乱搞,这个权利不该被剥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同性恋、一夫多妻、多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

但是,现代婚姻还有特权部分。比如,婚姻作为制度,为配偶保障的权利(如遗产继承等)则是特权,这是小野人没有的。婚姻之所以有特权,是因为有些事情是有公益性的。比如,不要孩子是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大家都不要孩子这个社会未来是会崩溃的。因此,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激励大家要一定数量的孩子并把他们健康的抚养长大也是必须的。而从这个意义上,婚姻就有着激励这种公益性行为的含义。从效率的角度而言,现在的婚姻制度未必合理,但这个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下的特权是否应该授予同性恋,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需要大家从功利角度上一起决定。

因此,我们真正应该讨论的,我们应该如何用婚姻这个制度,来更好的刺激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与此同时,同性恋是否应该结婚、被授予特权部分,可由社会决定;但同性恋结婚的权利部分乃天赋,不应被剥夺,故允许“民事结合”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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