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10-05-07 10:02:20 阅读13 评论2 字号:

 

{dy}章  

{dy}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dy}、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悬挂在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

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上述资料齐备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勘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3、施工单位已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完毕。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

4、施工单位已为工程项目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已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符合规范要求。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审查合格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见附件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上述勘验表或勘验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及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进行到下列进度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3日内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

1)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

2)人工挖孔桩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1)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和70%时;

2)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3)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30%、70%时;

4)外脚手架拆除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

1、工程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

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第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可根据本企业或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六层以下(含六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不少于2次;

2、六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1个月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安全形势,对重点企业及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点源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监督,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的抽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督促施工现场各方发现并xx安全隐患;

4、建设单位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xx安全隐患。

3、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xx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施工单位是否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8、凡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四)。

9、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中是否包括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备租赁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

2、设备安装、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设备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对租到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次抽查时 ,应对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打分表》(附件七)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应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见附件六)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xx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复工报告,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复查符合施工安全条件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复工。

第二十八条 对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彻底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施工现场综合评价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加扣分,并将加扣分结果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章  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抽查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抽查综合得分=各次抽查现场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凡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抽查综合得分扣5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抽查两次及其以上低于70分的;

2)抽查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

3)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工程已完工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合格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除上述第1款1)所述情况外,抽查综合得分在70~79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优良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除上述第1款1)所述情况外,抽查综合得分在80~100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见附件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仅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5、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论及历次抽查结果是作为对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许可证》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等)资质管理、信誉评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的依据之一。评价结论载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作为企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行为进行督查,安全监督人员不按程序进行评价的,应责令整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3日内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地铁、拆除、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类似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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