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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6 16:41:10 阅读3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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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规定,我们作为原告于某某的辩护依列入本案的一审诉讼动。接受委托后,辩护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及会见了原告;通过本次开庭审理,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原告构偷税罪证据不敷,不应当处以偷税罪。原告于某某不构非买卖物罪,原告于某某不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陈述罪。现辩护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律规定,就起诉书指控原告于某某所涉三项罪名分别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能够选用。

  {dy}部门 关于偷税罪的指控

  一、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业权确认的律依据。

  根据律规定,确认一个公司和企业产权的{wy}合依据就是该公司或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资料。而“某某煤矿”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明确载明该公司质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独资),注册资本1700万元;其股东为于某,投资比例为{bfb};定代表为于某,矿长冯某某。某某煤矿也是一个“证”齐全的煤矿,具有采矿许可证、安然平静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然平静资格证,该矿并不存在违经营的况。偏爱天全“张芸京博客 偏爱 张芸京 张小五的春天全11 张”

  于某某作为于某的亲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与支持,于于理于都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事实上并不能因为他们对于某有所协助和支持就能改变某某煤业的产权权属。

  二、关于实际控制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起诉书指控原告于某某作为原告单位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对偷税罪等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与律依据。

  1、实际控制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于某某为某某煤矿的实际控制,并因此认为其应当对偷税等罪承当相应的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律上确认企业产业权的依据是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偏爱春天,某某煤矿的产权属于于某。其次,庭审查明,郝某某已经于005年9月从某某煤矿退股,有退股协议书为证;公诉方向庭提供的证证言已经证实他们根本就不知道郝某某退股一事,还是依照习惯称他为:“老板”。第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包括庭审都将于某某等同郝某某认定为实际控制没有依据。于某某与郝某某是不同的律主体,郝某某的行为不能等同就是于某某的行为。

  于某某作为于某的亲给予其弟弟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是之常并不属于律止的范围。

  、实际控制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需遵循的原则是罪行定。

  将“实际控制”作为犯罪小五天全主体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规定,源自{zg}民院、{zg}民检察院释[007]5号《关于收拾危害矿山生产安然平静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限定实际控制的适用范围是:刑{dy}百三十条{dy}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dy}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然平静事故罪)和{dy}百三十九条,除此之外不能任意对该司解释做扩张解释,也就是说不能扩大适用于《刑》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如以单位犯罪追究自然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刑》第二百零一条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即对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它博客天全直接责任员,并不适用“实际控制”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认定于某某是否构偷税罪等的犯罪主体时,不能将实际控制等同于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来认定。

  三、公诉机关指控原告于某某构偷税罪证据不敷。

  1、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罪罪名已经不存在。

  ,全国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刑(第7次修改),其中对第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罪名“偷税罪”已经修改为“逃税罪”,所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偷税罪”已经不存在。

  、起诉书指控原告于某某构偷税罪证据不敷,罪名不能立。 刑第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春天天全张芸京博客 偏爱 张芸京 张小五的春天全11 张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满意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满意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刑》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该条款说明,假设原告蒲县某某煤矿构偷税罪,也只能对与该单位犯罪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两类员进行处罚,即“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首先,原告于某某不具备偷税罪的主体资格。从庭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山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定代表是于某,原告于某某也不是某某煤矿的实际控制。

  于某某自己博客偏爱不具有会计证,也不懂财务知识,不负责某某煤矿的会计记账、保管,也不具体负责纳税申报,不是偷税的直接责任。庭庭审也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于某某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他不列或少列收入从而偷税的行为。于某某只管部门原煤的销售,不负责纳税申报工作。某某煤矿的财务由付某某负责,财务记录、申报纳税等工作由付某某负责的。

  其次,无论是某某煤矿还是于某某在主观上都没有偷税的故意;南岭没有对差价款纳税是漏税行为,漏税行为的造是原告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

  差价收取的原因。起诉书指控原告于某某偷税的主要事实为于某某销售煤炭收取了煤炭差价款。而差价的收取是因为购煤流程的违导致的。所有购煤企业先是向某某煤矿提出购买意向,某某煤矿同意后,购煤企业再与临汾市某某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签定购买合同,然后某某再与蒲县煤炭运销公司签定合同,蒲县煤炭运销公司再与某某煤矿签定合同,只有这样购煤企业能力从某某煤矿买到原煤。而遵守合同、税等的规定,购煤企业是应当直接与南岭偏爱小五签定原煤购买合同的。

  当地的规定,不但违反了市场主体直接易的规则,强迫购煤企业与某某签定购煤合同,加大了煤炭销售企业与购煤企业的本,也导致某某煤矿对差价收入部门无取得xx。现实中,所谓的“挂牌价”也并不是南岭能够从某某或蒲县煤炭运销公司得到的煤炭款,无论是某某还是蒲县煤炭运销公司都要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煤炭差价款没有纳税的质确定,应当是漏税行为,而不是偷税行为。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煤炭差价款是蒲县地区普遍行为,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也予以认可。对于差价款的纳税问题,无论是蒲县国税局还是蒲县地税局都事实上知道,也实际上认可对差价不征收任何税。事实依据是:从003年到008年期间,蒲县国税局以及蒲县地税局包括临汾市国税局都对某某煤矿进行过税务检查,都没有提出对差价要求纳税,也没有要求过纳税对这部门收入申报纳税。事实上某某煤矿也不知道如何缴纳这部门税,因为对这部门差价收入,煤炭生产企业是领不到增值xxx的,因为在蒲县,企业之间没有博客春天煤炭购销合同就无从蒲县国税局领到增值xxx;临汾地区的煤炭销售是必需要通过蒲县煤炭运销公司以及临汾某某公司,而不能直接签订煤炭销售合同;所以,不能直接签订煤炭销售合同,也就领不到增值xxx,更无从谈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辩护认为,导致某某煤矿对差价没有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在于蒲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南岭对漏税款补缴,但不能处以刑事责任。

  原告没有申报差价款,并不是主观上不想纳税,而是客观上由于当地对煤炭的销售管理加重了煤炭生产企业的费用,煤炭生产企业在无奈下的选择收取差价款;而对于差价款,税务机关不让购买增值xxx,企业也就没有手段给购买企业开具增值xxx。这种况下导致的漏税,当地国税局应当承当责任,而不能把这种责任推卸到纳税身上。只有纠正了当地煤炭销售的多环节况,让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购买企业直接签订合同,赋予其购买增值xxx小五春天张芸京博客 偏爱 张芸京 张小五的春天全11 张的权利,这种漏税的况能力解决。税务机关自己的违,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庭审查明,差价款已经入南岭账目,证实企业已经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了纳税,本案不应当再重复查处。

  第,依据刑对偷税罪的规定,必需查明某某煤矿所偷税款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对指控的偷税数额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偷税数额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同时公诉机关明确表示蒲县国税局的调查陈述及补充调查陈述、蒲县地税局的调查陈述及补充调查陈述、对某某煤矿涉税专案组的调查陈述都不属于证据,庭记录在案,证实这些调查陈述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来主张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南岭偷税款数额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因此,对某某煤矿以及原告于某某定罪就没有律依据。

  3、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

  首先,蒲县国家税务局对于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蒲县地方税务局对于某某的询问笔录没有律效力。

  理由为:取证方式不合,不能采用。蒲县国家税务局、蒲县地方税务局所作的询问笔录不符合刑事案件证据取证的方,该证据只能用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权,本上是行使税务行政执权,其律依据为《税收征管》及实施细则和博客小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其调查取证参照《{zg}民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税务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超越权限范围。

  询问内容xx、高度的一致、没有任何区别,不符合律要求的蒲县国家税务局、蒲县地方税务对收税的分别管理要求,也与公诉方提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其次,对家企业的询问笔录以及况说明。这些证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孤证,为合同易中一方的所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据如没有购煤合同,差价没有收据,没有帐面记载,予以印证;且很多证言不具有真实,所以不讷讷个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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