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6 09:26:00 阅读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衡量食品的质量如何,最基本的就是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工商机关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时,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大多数的消费者,都觉得只要在保质期内食用就是放心安全的食品,就不应该存在“过期”的问题,但实际情况真能让消费者放心吗?笔者就当前食品保质期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食品保质期存在的问题。
1、大包拆散装,难查生产日期。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的销售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近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市内一些超市、批发市场,大多数糖果、散装食品对于基本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都列在每个商品的旁边,但是仍有一些大袋装拆散卖的食品,如红枣、糖果、山药、红薯干等,只是简单的标明生产厂家、批号、配料等信息,小包装上大多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销售人员对此解释说:这些是从大包装里面拆开来卖的,大包装袋上有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注。笔者提出想看看外包装时,销售人员却称暂时不好找,而且对此也不在乎。笔者质疑散装食品是否真的可以安全消费时,销售人员满不在乎地说:“我说没问题就没问题,还骗你不成,你不信,我也没办法。”有的散装分装好的小包红枣、绿豆、枸杞包装袋上贴的电子秤标签及小标签写有“在此日期之前食用”。可笔者翻遍包装袋,却找不到“此日期”具体是哪{yt}。而大部分街边小店销售的散装食品、糖果均无任何标识。这不禁让笔者产生了疑问:超市流通速度快还可能会好一点,但是像农村街边小食杂店这种流通速度非常慢地方,散装葡萄干、糖果等食品是不是会像装饰品一样,“年复一年”的摆放在那里?
同时,相当大一部分食品生产日期不明显,要费很大力气的找上半天,才能在一处角落里找到字数不大的不是很明显的生产日期。
2、包装日期等同于生产日期。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散装食品的身份信息不全面,不少商家将散装食品的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在各大超市的自制食品专柜和自制食品经营店,很多产品都是由销售员称重后打上当天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也随之打上。但是,这些食品的具体生产时间却无人知晓。大多数超市及食品经营店标注在散装食品和自制糕点外包装保质期栏旁边的内容普遍是“包装日期”。笔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绿植葡萄干,标签上标明的是包装日期2010年1月27日,保质日期2010年4月27日,至于生产日期是什么时候就不得而知了。笔者询问销售人员该葡萄干的生产日期时,销售人员回答:我们都是这样打标签的。在一自制糕点门市,笔者看到,所有糕点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标明的只是“包装日期”,询问销售人员该糕点是否为当天制作的时,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销售人员还理直气壮地认为包装日期肯定就是生产日期。糕点本身的保质期就不长,商家虽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糕点是当天制作的,但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消费者却无从得知。有一次,笔者购买回家的一袋散装糕点已经有些发干,但“包装日期”上注明的却是当天的产品,让人无从判断,不敢放心入口。
3、新旧搭配,混装销售。
不同时上货的商品保质期不同。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但笔者发现很少有超市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上按规定标注。干果、速冻食品等上货时需要打开原包装,可能出现混装情况。 在一超市,速冻饺子就要卖光了,销售人员把新开封的成袋的饺子往柜台里倒,柜台里原本剩下的“陈”饺子就被埋在了下面,表面光鲜的都是“新”饺子。当笔者询问这不同上货时间的速冻水饺是否为同一生产日期时,销售人员的回答为:“是同一批货。”在市内超市的速冻食品专柜看到,虾子、鱼类等散装速冻食品被露天放在冷冻柜台中,不少消费者拿小铲子翻来翻去地挑选。柜台上的标签上虽然清楚地贴上了货名、价格,却看不到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在一家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店里,销售人员告诉笔者,这些食品有些是袋装的,运到后才拆开倒进柜台,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都在袋子上,所以散装的一般就没有标上去。而笔者看到,一些新的散装食品被不断地放在柜台里和卖剩下的混在一起。
4、“改头换面”,过期食品新装上架。
食品保质期一旦过了以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一是商家继续放在架子上销售;二是商家不退回生产企业,自己更改保质日期,继续销售。一些食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喷上去的,用水一擦就会掉,旧日期过期后,销售人员就将旧生产日期擦掉,再喷上新日期,并擅自改变食品保质期,将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改头换面”,重新摆上柜台,蒙骗消费者。有的食品外包装可是拆开后还原,商家就将外包装拆开后将包装换掉或者将里面的标签换成新的后再销售。三是商家退回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更改保质日期,再重新出厂,给商家继续销售。外包装上有生产日期,但里面小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对于这种不能自行拆开的食品,生产企业可将包装拆开后重新包装后新装上市。四是商家退回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拆开包装,重新加工处理,再给商家销售。对于小包装上也有相应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能直接换包装的食品,生产企业再次加工后重新包装再出厂销售。
5、保质条件,无法保证。
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等易腐食品保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保存温度,许多普通包装的食品和自产散装食品上,标注的保存方式大多为:常温保存。但常温究是多少度,很少有消费者知道。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常温一般是指20℃-25℃。笔者在超市随机询问了2个品牌的食品和饮料的销售员,他们都没答出来,市民也知之甚少。况且在南方,气候温差较大,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不是处于常温下。尤其是夏季一到,连续几天38度以上高温。笔者看到北京荷美尔脆皮热狗肠、玉火QQ肠保质温度0-4摄氏度,保质期分别为50天、60天。除大型超市有冷气贮存条件外,大部分小型超市、食品经营店尤其是农村小食品经店根本没有任何达得到要求的贮存条件。但如果在笔者所处的城市,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4度以上,即使在最寒冷的冬天,也极少有气温会降到4度以下的,根据这个保质温度的要求,就必须在冰箱中保存,但笔者看到,大部分食品经营店均是摆在柜台上卖,根本达不到规定的保质条件。同一种火腿肠在不同温度保质期不同,而且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火腿肠因生产工艺、成份等不同保质温度及保质时间长短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从30日到270日高底不等。这本身没什么问题,但问题是大部分保存温度达不到要求的保质温度,在没过期之前产品质量肯定就已经出现了问题,产品安全肯定存在很大隐患。但是在选购此类商品时,试问有几个消费者会认真严格推敲是否过期的问题?就算真有消费者消费意识比较强,要真正识别区分是否为安全食品恐怕也需要消费者炼就一双“火眼金精”了。
6、“临界食品”披上促销外衣。
查阅资料得知,目前对于食品“即将到保质期”的范围,根据不同的食品品种,有一个大概界定:熟食是两三天,酸奶等乳制品5天左右。另外,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保质期前15天内应该算作“临界期”;保质期两年以上的,{zh1}30天是“临界期”;对于保质期即将到期的“临界食品”,降价促销、捆绑赠售、大回馈等促销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笔者调查了解到,“临界食品”捆绑销售是最常见的促销方式,尤其是奶制品、火腿肠等最为突出。赠品都用胶带被牢牢地捆在一起,难以找到生产日期。笔者在某超市看到,平时卖1元一根的火腿肠10根捆绑在一起,标价8.8元,由于10根火腿肠是被胶带绑在一起,故消费者难以找到生产日期。笔者曾经贪图便宜在一家超市买了捆绑赠售的酸奶3盒,因酸奶被胶带绑在一起当时看不到保质期。回家后,拆开胶带才发现有两盒酸奶已再过两天就要过期了。
二、规范食品保质期的建议。
1、“阳光处置”过期食品 。
既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信息作了严格规定,为何食品的标示信息仍然有些不规范?笔者以为,原因有二:一是过期食品的处理不太透明,给销售者留下可乘之机。过期食品处置不透明是导致过期食品能重新包装上市的直接原因,监管部门不能去检查商家进了多少货,销了多少货,还有多少过期的货,所以也就无从监督。笔者建议 “阳光处置”过期食品 。 超市、商场及各种食品店应普遍推行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只要销售单位发现食品过期变质,就必须在当天进行下架退市,并由监管人员监督完成销毁处理,同时建立退市台账,并对消费者公开。二是食品保质期问题出现监管缺位。现在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商家或厂家在处理过期商品的时候必须在场监督。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明确监管部门,确定专门的监管人员监督销毁,并加强对过期食品处理的后续监管力度,防止过期食品再度新装上市。
2、规范保质期的标注。
一是可否将食品类依据春、夏、 秋、冬区分不同地区不同保质温度不同各标明不同的有科学依据的保质期,让人一目了解。如火腿肠南边夏季多少度多少天,秋季北方多少度多少天,冬季又是多少度情况下多少天。二是保质期标注要醒目。要求所有生产厂家均应将生产日期标注在很醒目的位置,使消费者一看便知,达到提醒消费者的目的。三是生产日期应不可擦洗。针对很多生产日期喷上去,用水一洗便掉的情况,生产日期标示不在使用喷墨,而改用钢印形式。且不在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接在包装上标明在那年那月那日前食用。四是监督企业必须做到在最小包装上打印生产日期。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加大联合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把关工作,尤其是质监部门应加大对生产环节的监督力度,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的力度,监督业主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切实把好流通环节关。在检查中,要对即将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预警形式告知食品经营户即将到期食品的名称、数量、何时到保质期等情况,便于经营者自查。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户予以重处,以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4、督促商家自律。
工商部门在执法中,经常遇到每次检查同一种商品均有过期情况,充分表明食品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为此,商家自律和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是减少过期食品销售的关键: 一是 督促商家建立健全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的同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督促经营者建立文明服务、售后服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等规章制度,确定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争议,工商部门定期与经营者沟通,及时了解投诉情况,解决问题。 二是 加大对业主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媒体披露、散发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剖析典型案例,让食品经营者从心底意识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严重法律后果,要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推行消费者投诉告知制度。 推行消费者投诉告知制度。对已经实施电脑收费打印的大型超市在顾客购买的电脑收银单上清楚地告知消费者投诉途径:(1)企业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的地址、电话;(2)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未实行电脑收费打印的企业单位,在给消费者出具的xx背后,告知以上投诉途径。
5、试行“临界食品”专柜销售。
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张贴食品保质期提示语,集中陈列或者降价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超市、商场在显著位置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既可以避免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滞销和浪费,有效提高食品的流通速度,也有助于引导食品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泸州市工商局申虹云 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