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司法解释的起草遵守了什么基础思路?
答:为保证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鼓励自主创新,我们在起草进程中,注意贯彻以下领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的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效定位,严厉按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力,保持立法本意,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的实际状态动身,以国度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结果和创新权益,增进企业进步自主创新才能,鼓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正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足尊敬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恰当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紧缩创新空间、侵害创新才能和公共好处;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本性、广泛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不贪大求全,对于尚未形成广泛共鸣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讯实践供给同一的裁判依据。
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问:专利司法解释用较大篇幅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专利法上主要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dy}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进程。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宽严直接决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影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司法解释的{dy}条至第四条均涉及专利权掩护范畴的肯定问题。{dy}条是关于断定根据的规定,明白了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选择具体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肯定其诉称的被诉侵权技巧计划所落进的专利权维护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xx的技术方案,权利人选择何项权利要求作为其主意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力的处罚。具体地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dy}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并非仅指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权力人选择附属权利要求作为断定专利权保护规模的根据,不违背法律;又因附属权利请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规模,故权利人选择附属权利要求主意权利,也不侵害社会公众好处。
为避免因权利要求的随便变革而导致诉讼秩序的凌乱,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诉讼恳求的规定,该条将权利人变革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光界定为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亦即,对于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后的变革,不予准许。但是,这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其他权利要求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条是从宏观层面明确了调和解释的原则。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既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使社会公众能够比拟明白地确定专利权的边界。
第三条是从微观层面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操作指南。解释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干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亲密,通常是澄清争议用语的{zj0}指南。此外,专利审查档案固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进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雷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也具有主要的解释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需应用上述全部的解释手腕。若应用阐明书即可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则无需再借助其他的解释手腕。
第四条是关于功能性特征解释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构造特征表述,而不得不采取功效或者效果的表述方法。由于其字面含义本身较为宽泛,因此,应该联合具体实行方法及其等同实施方法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供给公道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问:专利侵权判定是专利审讯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专利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了比拟体系的规定,如何把握这些规定?
答:2001年7月1日施行的《{zg}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同时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录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还包含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次司法解释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规矩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白和xx。一是第五条的规定,即专利法理论上的捐献规则。该规则是指,对于阐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录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募捐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募捐规则本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以下情况:专利申请人有时为了轻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采取比拟下位的概念,而解释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大解释,。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阐明书所扩大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从而不恰当地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这是一种“两头得利”的行动。专利制度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保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因此,募捐规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好处关系;二是第六条的规定,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制止反悔规则。该规矩也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布程序中已废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实用再纳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加强操作性,该条强调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客观上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看法陈说。至于该修正或者陈说的动因、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采信,均不影响该规则的适用。
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方式,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笼罩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计划的技术特征包括了专利权维护范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进了专利权的掩护规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其他增添的技术特点,在所不问。
针对争议较多的应否实用过剩指定原则的问题,第七条{dy}款明白规定,应该审查权利人主意的权利要求所记录的全体技术特征,,从而否认了所谓的“过剩指定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以下斟酌: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肯定专利权的掩护范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现或者适用新型的技术计划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明白地知道实行何种行动不会侵略专利权。只有对权力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足的尊敬,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请求内容不可预感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断定性。
问:专利司法解释关于判断外观设计近似的规定,适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需以产品为载体,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过花费者对其专利产品的认可而获得利益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花费者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dy}款规定的是“整体视察”的对象,即对于外观设计的全体设计特点,都应予斟酌。但因外观设计专利维护的是外观,故将功效性特点以及视觉无法直接察看到的非外观特征xx在外。第二款规定的是“综合判定”的斟酌因素,通常情形下,主视部分及设计创新部分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第三款规定的是综合断定的尺度,即在考核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后果影响水平的基本上,综合断定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无本质性差别。若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后果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则以为两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保护的是授权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的外观,而非发现或适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断定外观设计是否类似,不能简略地套用创造或适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规矩,而应审查一般花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为与法上的混杂概念相差别,该条采取“整体视觉后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措辞。
问:关于零部件侵权行动,司法说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专利侵权产品的应用者在必定条件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制造者则不能免除赔偿义务。所以,区分制造与使用,具有必定的法律意义。对于将专利侵权产品作为另一产品零部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视为“制造”,二是视为“使用”。由于被诉侵权人制作的是该另一产品,对专利侵权产品本身没有制造行为,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将其界定为使用行为。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不包括应用行为,因此,将侵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该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回入销售行为的范围。但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若零部件在{zj2}产品的正常应用中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而不发生视觉效果,则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此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dy}款的规定是相呼应的。第三款是前两款的但书。前两款针对的是,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该另一产品制造者之间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假如两者有分工协作的情况,则属于共同实施了制作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8条{dy}款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
问:现有技巧抗辩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增添的新规定,专利司法说明也作了相应的解释,如何懂得和实用?
答: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本次专利法修正新增添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抗衡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本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实实在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略专利权。关于如何确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本司法解释从操作性的角度动身,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而非被诉侵权人实施技术的全体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照。假如两者雷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行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免除其侵权义务。这样可以节俭程序,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为什么请求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后将技巧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
答:专利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专利权只授予{dy}个向授权机关提出的人。先用权制度旨在补充申请在先制度的缺点。但是,为了公道平衡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假如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后将其技术另行转让或允许他人实施,就会增长市场上新的竞争者,有损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在申请日后,先用权人只能将其已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筹备的技术、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亦即,对于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前的转让、允许行为,并无此限制。此外,依据该条{dy}款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抗辩的技术或者设计,不能是非法获得的,而应自己研发或者正当受让的。
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为什么规定“因其他权利所发生的利益,应该公道扣除”?
答:针对专利侵权产品中存在多个专利权或者既有专利权又有权的实际情形,在侵占其中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的诉讼中,不宜依据该产品的全部利润确定侵权人的获利,而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略本案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
问:如何懂得司法说明第十七条规定的“新产品”?
答:新产品如何界定,直接影响新产品方式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颠倒规则的适用。为同一新产品的界定尺度,该条规定,产品本身或者制作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该产品则不属于新产品。
问: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dy}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如何控制?
答:{zg}国民法院曾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了范畴的确认不侵权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xx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防止被告动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总结审讯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特殊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任务。
须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除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民事诉讼法{dy}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问:关于连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占专利权行为,如何适用专利法?
答:对于连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权行为,以专利法生效日为界,分辨适用所属时段的专利法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法定赔偿制度,《{zg}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弥补性解释,在很大水平上有效解决了赔偿数额盘算难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了这一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的制度,并恰当进步了赔偿额度,{zd1}数额由5000元增长至1万元,{zg}数额也由50万元增长至100万元。鉴于此,为体现加大赔偿力度,对于连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权行为,依据修改前、后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义务的,,一并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而不以生效日为界分辨适用所属时段的专利法。 加载中,请稍候……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态度。
相关的主题文章:
Related posts
标签: , ,
转载注明:转自
本站遵循: 共享协议
收藏分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