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两种主要的贸易管制手段,两者往往被结合在一起,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制。长期以来,我国同样采取了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的做法。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以后,我国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正在相应地发生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与变化。自2005年3月起,我国取消了限制进口货物的数量限制,这意味着我国过去曾经长期采用的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已经发生变化。目前,我国的配额管理主要针对部分限制出口货物。在进口贸易方面,现行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许可证件管理,特别是许可证管理。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联系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联系突出反映在这一点上,即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以货物为表现形态的限制进出口技术,国家原则上主要采用许可证管理,同时,对于其中的部分限制进出口货物,我国又曾经规定实行数量限制,由此可见,对于这部分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2.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区别
首先,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在范围方面有大小和多少之分。配额管理仅适用于国家实行数量限制的工业品、农产品等有关货物;当然,现阶段内,我国所实行的配额管理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限制出口产品。许可证管理不仅包括进口许可证管理,还包括出口许可证管理。它是目前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限制进出口管理中覆盖面{zd0}、涉及范围最广的管理。此外,许可证管理既可适用于货物,又可适用于技术。
其次,配额管理可发挥的管制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之分。
配额的直接管制作用主要表现在国家可以通过直接规定进出口的总量来达到管制的目的。其间接的管制作用主要是指它可以与关税措施结合采用,从而达到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的有效控制。关税配额措施本身并不对进出口商品的{jd1}数量加以限制,可是,国家对已经取得与未取得配额的限制进口货物所规定适用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因而,国家正是通过关税配额措施,间接地实现了控制进出口商品实际数量的目的。
许可证管理所起到的管制作用则更加直接,手续相对简单。主要目的是实现对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直接有效的控制。例如,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或者有关的技术,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通过签发许可证来加以控制。换言之,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某种受限制的产品的进口总量大小、对本国国内市场生产行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大小等等因素来决定发证与否。如果该种受限产品的进口量过大,并且对本国国内市场或相关生产行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国家主管签发许可证的机关既可以决定适量发放许可证,也可以决定不予发放,由此直接限制该种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再次,配额与许可证的申领、签发等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目前,对于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我国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其具体要求是: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以后,到商务部及其授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手续。对于无须配额的限制进出口货物,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是: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进出口经营者应凭许可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联系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联系突出反映在这一点上,即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以货物为表现形态的限制进出口技术,国家原则上主要采用许可证管理,同时,对于其中的部分限制进出口货物,我国又曾经规定实行数量限制,由此可见,对于这部分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2.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之间的区别
首先,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在范围方面有大小和多少之分。配额管理仅适用于国家实行数量限制的工业品、农产品等有关货物;当然,现阶段内,我国所实行的配额管理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限制出口产品。许可证管理不仅包括进口许可证管理,还包括出口许可证管理。它是目前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限制进出口管理中覆盖面{zd0}、涉及范围最广的管理。此外,许可证管理既可适用于货物,又可适用于技术。
其次,配额管理可发挥的管制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之分。
配额的直接管制作用主要表现在国家可以通过直接规定进出口的总量来达到管制的目的。其间接的管制作用主要是指它可以与关税措施结合采用,从而达到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的有效控制。关税配额措施本身并不对进出口商品的{jd1}数量加以限制,可是,国家对已经取得与未取得配额的限制进口货物所规定适用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因而,国家正是通过关税配额措施,间接地实现了控制进出口商品实际数量的目的。
许可证管理所起到的管制作用则更加直接,手续相对简单。主要目的是实现对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直接有效的控制。例如,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或者有关的技术,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通过签发许可证来加以控制。换言之,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某种受限制的产品的进口总量大小、对本国国内市场生产行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大小等等因素来决定发证与否。如果该种受限产品的进口量过大,并且对本国国内市场或相关生产行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国家主管签发许可证的机关既可以决定适量发放许可证,也可以决定不予发放,由此直接限制该种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再次,配额与许可证的申领、签发等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目前,对于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我国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其具体要求是: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以后,到商务部及其授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手续。对于无须配额的限制进出口货物,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是: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进出口经营者应凭许可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