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xxxx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嵇志瑶女士,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业务二部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保荐代表人。历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嵇志瑶女士担任了“栋梁
新材”2006 年首次公开xxxx项目的项目主办人,参与了“华菱管线”2004
年可转债项目、“鲁西化工”和“恒瑞医药”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目前担任“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及“恒瑞医药”、“ST 万杰”和
“辽宁时代”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凌江红先生:华林证券副总裁(分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法学博士,注册保荐代表人。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发行监管部主任评估师,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凌江红先生先后主持完成了“金瑞科技”2000 年首次公开xxxx项目、“江西铜业”2001 年增发项目、“华菱管线”2002 年增发项目及2004 年可转债项目;是“顺鑫农业”2004 年配股、“栋梁新材”2006 年首次公开xxxx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担任了“鲁西化工”、“海南海药”和“恒瑞医药”等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目前担任“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胡炼先生:华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一部高级经理,金融和信息系统双学士。胡炼先生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经理,先后参与了“ST 万杰”、“辽宁时代”和“达安基因”等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目前担任“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项目的项目协办人。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司万政、方磊、吴彦栋和冯浩等四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雨田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11 月23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388 号
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0576-88169999
传真:0576-88169922
互联网网址:http://www.nykj.cc
电子邮箱:nykj@nykj.cc
业务范围:电容器专用电子薄膜的制造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xxxx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所指定担任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洋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xxxx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华林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华林证券对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申请文件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包括:
(1)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准备完毕。项目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申请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确信申请文件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有关规定制作后,项目组将申请文件提交投资银行总部质量监控部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质量监控部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 年6月
11 日提出了修改意见。项目组按其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补充后,提交本保荐机构合规管理部和内核专员审核。
(3)合规管理部审核人员和内核专员对南洋科技进行了现场考察。合规管理部另对申请文件涉及的法律事项和合规事宜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 年6 月13
日出具了审核意见。同日,内核专员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初审,重点审核了项目的主要风险及申请文件质量等,并出具了内核预审报告。
(4 )2008 年6 月16 日,华林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召开了会议,审议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项目。参与审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就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了项目组的解释,并表决同意推荐该项目。
(5)项目组对内核小组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了答复、解释,并对申请文件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补充。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经投资银行总部质量监控部复核后,附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华林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华林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于2008 年6 月17 日审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
2、华林证券内核小组意见
2008 年6 月16 日,华林证券召开了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的内核小组会议。参加本次内核小组会议审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9 人,超过内核小组成员的
2/3,审议合法有效。
内核小组会议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后,将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项目提交华林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评审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南洋科技是我国{zd0}的专业电子薄膜制造企业之一,在超薄型薄膜、耐高温薄膜、安全防爆膜和高压电力电容器薄膜等xx产品领域处于行业{lx1}地位,产品研发和工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首次公开xxxx并上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综上,华林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南洋科技申请首次公开xxxx。
(二)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经发行人{dy}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dy}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09 年{dy}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0 年{dy}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南洋科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南洋科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南洋科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南洋科技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符合《首次公开xxxx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南洋电子薄膜有限公司,
2006 年11 月23 日,浙江南洋电子薄膜有限公司以2006 年8 月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 66,640,400.80 元中的实收资本5,000,000.00 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5,000,000.00 元,剩余净资产中15,056,918.70 元计入资本公积,1,583,482.00 元计入盈余公积,整体变更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10001001649 的《企业法人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浙江南洋电子薄膜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11 月30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 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证已足
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具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经营体系;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开立了账号为19900001040004128 的银行基本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取得了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浙税联字 331001734507783
号”《税务登记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交纳;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分公司、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内部设立了财务部、技术中心、营销部、质量部、生产部、采购部、镀膜部、储运部、内审部、证券部等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文件。
本保荐机构还就发行人最近36 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项询问了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回答,发行人提供了相关书面承诺。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经过本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了解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南洋科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中已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2007、2008 及200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9,391.2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② 2007、2008 及 2009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币
16,667.81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65,719.07 万元,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且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③ 发行前股本总额人民币5,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④2008 年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为人民币0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2009 年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发行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出具了依法纳税证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xxxx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台环建[2007]153 号《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500 吨电容器用超薄型耐高温金属化薄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浙环函[2008]99 号《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500 吨电容器用超薄型耐高温金属化薄膜项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1、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电容器用聚丙烯电子薄膜,其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树
脂。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成本中聚丙烯树脂成本所占比重约为60~70%,故聚丙烯树脂价格变动是导致发行人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主要因素之一。
聚丙烯树脂是石油衍生产品,其价格变动与石油价格变动有一定的相关性。
报告期内,聚丙烯树脂的生产原料石油价格呈现出较大幅度的波动。2008 年7
月初,布伦特国际原油价格创下了约147 美元/桶的高点,较2006 年初的约60
美元/桶上涨了145%,2008 年末又迅速回落至37 美元/桶,并于2009 年12 月末回升至78 美元/桶。
受此影响,报告期发行人聚丙烯树脂采购价格呈现上涨后回落的趋势,其变动滞后于石油价格,且变动幅度也小于石油价格的变动幅度。报告期内,发行人聚丙烯树脂主要来自进口,并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发行人2007、2008 及2009
年度以美元和人民币计价的聚丙烯树脂采购均价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吨
项目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聚丙烯树脂采购均价(人民
1.00 1.38 1.36
币计价)聚丙烯树脂采购均价(美元
0.15 0.20 0.18
(2)主要原材料依赖进口且供应商集中风险
由于技术条件、生产设备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国内厂家还无法批量生产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电工级聚丙烯树脂,故国内电容薄膜厂商目前生产所需的聚丙烯树脂基本依赖进口。主要供应商均在境外,延长了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周期。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北欧化工、日本普瑞曼、新加坡TPC 和大韩
油化采购聚丙烯树脂,存在主要原材料供应较为集中的风险。2007 年度,发行人向前两大原材料供应商北欧化工、大韩油化采购聚丙烯树脂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重为 82.70%;其中,发行人向{dy}大供应商——北欧化工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重为76.37%。2008 年起,为分散原材料采购集中的风险,发行人新增日本普瑞曼为原材料供应商,并较多地向其采购聚丙烯树脂。2008
年度,发行人向前三大原材料供应商北欧化工、日本普瑞曼和大韩油化采购聚丙
烯树脂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为53.08%、12.58%和7.91%。2009 年度,发行人新增新加坡TPC 为原材料供应商,没有向大韩油化采购聚丙烯树脂,公司向北欧化工、日本普瑞曼和新加坡TPC 采购聚丙烯树脂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为37.74%、35.96%和10.05%。
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有可能导致供应商不能足量、及时供货或提高原材料价格,从而影响发行人的产能利用和生产成本。
(3)大股东控制风险
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前,邵雨田先生持有发行人 59.50%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后,邵雨田先生将持有发行人44.40%的股份(按发行1,700 万股测算),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仍将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强化了外部决策力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发行人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使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4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20,127.27 万元,200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2.73%。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项目全部达产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南洋科技首次公开xxxx后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与以前年度相比将会出现一定的下滑,发行人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电容器专用电子薄膜的制造和销售,行业细分类别为电子元件制造业中的电容器用薄膜制造业。发行人主导产品聚丙烯电子薄膜是薄膜
电容器的主要部件,xx供应给薄膜电容器制造企业。下游薄膜电容器行业及其应用行业,如消费电子、家用电器、电子整机、输变电、节能灯具、汽车电子、可再生能源、航天军工等受整个宏观经济持续增长的带动,近年来呈现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为发行人所在行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较好的盈利前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全部达产后,发行人每年可增加销售收入15,141 万元(含税),增加税后利润2,723
万元。这将促进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进一步提升,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巩固发行人在电容器用电子薄膜制造业的优势地位。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xxxx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嵇志瑶 凌江红
内核负责人(签名):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月 日附件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xxxx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嵇志瑶、凌江红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