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私有制与中国古代妇女的从属地位_异侠_百度空间
封建私有制与中国古代妇女的从属地位 及其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 ——以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活动为例                   朱庆华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01级女性学方向研究生 一、理论探讨   凯琳·萨克斯在《重新解读恩格斯》1一文中利用当时{zx1}的民族志发现来修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提出的历史假设――私有制的存在是导致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直接因素;家庭是被用来约束、压迫妇女的。她认为阶级社会中妇女的从属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妇女没有社会性成人身份造成的,社会性成人身份的物质基础是公众社会劳动,社会把妇女排斥在公众社会劳动以外,从而否定了她们的社会性成人身份。阶级社会中妇女的从属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家庭财产关系造成的,而是妇女没有社会性成人身份造成的。在这里她把妇女的从属性地位与私有制剥离了。那么这种剥离了私有制的社会性成人身份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分析呢?   在中国封建的家族制度下,家庭实行父权家长制和封建的道德规范,家庭中的男女关系成为主从和尊卑关系,女子一出生就受到冷遇,地位低于男性,衣食不同,培育不同。她们“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一生一世都要从属于男子,服从于男性,听从于男权的支配和奴役。妇女这种从属地位是否是因为她们丧失了社会性成人身份呢?这种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与私有制有没有关系呢?   李志生老师在《试论唐代后期妇女贞节的走强趋势》一文中也谈到“隋炀帝时规定妇女不再纳课,也就意味着妇女从此不再受田,也不再为国家承担赋役,也就是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从此退出了国家经济领域,虽然此后的租庸调制依然是按照男耕女织的模式制定出来的,但妇女的劳动已经不再得到国家、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使得妇女进一步丧失了家庭经济地位。”2 她在这里隐含的指出了由于妇女“退出了国家经济领域”,“妇女的劳动不再得到国家、社会的承认”,从而导致妇女失去了社会性成人身份,而这种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则造成了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进一步失衡,女性从属地位的进一步加强。她在论述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导致妇女从属地位的加强时也没有提及私有制。不过我们从她的文章中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妇女的从属地位确实与她们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有关,但是她们的社会性成人身份究竟是如何丧失的呢?妇女的从属地位、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与私有制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为此,我想以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活动为例来阐明这些问题。 二、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活动 1、妇功   “男耕女织”是中国传统农业文化中性别分工的一种概括,这种分工劳动是古代人们日常生活的衣食之本,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发主要来源。因而作为女子“四德”之一的“妇功”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关于“妇功”,班昭在《女诫》中解释说:“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因而古代的“妇功”主要以纺织为主。《谷梁传》记齐桓公十四年“王后亲蚕,以共祭服”,虽然这里的王后亲蚕只是一种象征意义,但是封建国家往往还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督促劳动妇女勤于“妇功”,如《礼记·内则》把“女子十年不出,姆教之婉娩听从,执麻 ,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供衣服”作为十岁以后女子必备的修身课业。   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耕织并举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民固然“以食为天”,但“衣、食、住、行”中,衣为xx。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妇功”的倚重甚至超过了对粮食生产的重视,如三国时蜀汉立国成都,成都自古称为“锦官城”,织锦业十分发达,产品畅销中原,故诸葛亮联吴抗魏,在民贫国虚的情况下,将决敌之资全部寄托在织锦收入上。唐之后,中原各方势力逐鹿,而寓居于江南太湖一方的吴越却闭关自守,大力发展丝蚕生产。   “男耕女织”不但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也是封建家庭的经济支柱,在一些失去或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中,往往是女性纺织独力支撑着生计。如《汉书·翟方进传》“翟年十二三,失父孤学-------欲西至京师受经,母怜其幼,随之长安,织屦以给”。在这里纺织就是家庭供给的{wy}来源。 2、中国古代妇女承担的赋税   中国古代妇女在国家的赋税征收中往往也被作为征收对象,直接受国家的经济剥削。自秦汉时期至隋炀帝仁寿四年,妇女的经济活动都是国家税收的来源之一。秦朝建立以后,向妇女征收算赋3 。秦亡以后,汉仍然征收算赋,其征收对象是所有成年男女4。曹魏时期的征税方法按土地征税,同时又推行了户调制,户出绢二匹,绵二斤5。晋代除户调数量比曹魏增加以外,还规定了女丁占田的限量和课亩的数量,这是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专门对妇女征收田赋的开始6。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推行均田制,规定妇女受田20亩,麻田5亩。北魏的赋税主要以户为单位征收,一夫一妇交帛一匹,粟三石7 。到隋炀帝仁寿四年,女子不再纳课、受田8。至此,原来每户按男丁女丁各作分配的田地现在都划归男丁名下,同时女子所承担的租调也以男丁的名义上交,女丁不再直接与国家有经济关系,她们只是在男丁的统领下向国家交纳租调。但是在征收布帛的年代,每年劳动妇女都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的绢帛布帛。如唐天宝年间,仅庸调两项,人民向国家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布约一千三百五十余万端9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唐后期,妇女虽然在经济上不再直接面对国家,但是在丈夫的背后,她们同样分担了国家赋税的重担。 三、封建私有制、从属地位、社会性成人身份   由本文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在隋以前,妇女广泛活跃于国家的经济领域之中,妇女的“妇功”是封建国家和封建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虽然如此,男性仍然在封建自给自足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女性的这种家庭纺织业只不过是个体农业的辅助和补充,这主要是因为女性的纺织业只是一个“加工工业”,她所需的原材料仍然倚重于男耕。由于封建经济的家庭私有制,男性家长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生产原料和生活原料的提供者,女性的劳动仅仅是纺织品生产环节中的加工环节而已。因而基于私有制,她们所加工出来的产品仍然归家庭中的男主人所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古代女性的“妇功”给封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由于她们自身在家庭经济中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而她们也就不拥有对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权,她们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加工者,国家所承认的也只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的贡献,而家庭的代表是占据家庭财产所有者地位的男性。于是我们在封建国家的经济舞台上就无法看到女性的身影,女性的社会性成人身份在这里是不被表现或者说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却是以家庭财产的男性私有为基础的。 到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以后,北魏的赋税主要是以户为单位征收,一夫一妇交帛一匹,粟三石。唐承北魏、隋制,继续实行均田制,妇女一般不再受田。此时的女性更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人格。虽然租庸调中,布帛之征的承担者都是广大劳动妇女,但由于赋税征收是按田亩资产征收的,妇女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经济上直接面对国家的是男性。即便如此,她们在男性的背后依然分担了国家的赋税重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妇女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封建国家的财产私有制有关。由于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归男性,因而基于家庭财产男性私有之上的对封建国家的劳动贡献也就只能由男性家长占有了。妇女既使在其中做出了贡献,也只能是隐匿于男性的背后,因为她们不占有生产资料。由于妇女的劳动贡献不被封建国家所彰显,妇女的身影在国家经济舞台上就缺失了,她们的劳动不再属于公众社会劳动,我们只能在家庭范围内看到她们的身影,这也就意味着她们失去了社会性成人身份。私有制使她们在家庭中从属于男性,丧失了自己的独立地位,而这种从属地位又使她们处于男性家长的背后,不能直接面对国家,这又造成了她们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所以我的结论就是,私有制造成了妇女的从属地位,而这种从属地位又使妇女的劳动贡献不能在公众领域显现,从而造成了她们社会性成人身份的丧失。 参考文献: 1、 李志生:《试论唐代后期妇女贞节的走强趋势》,选自“唐宋妇女史研究与历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 ; 2、 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3、凯琳·萨克斯著,柏棣译:《重新解读恩格斯――妇女、生产组织和私有制》 (Sacks,Karen,Engels Revisited:Women , the Organization of Produc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选自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     4、韩小忙:《试论西夏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 凯琳·萨克斯,柏棣译:《重新解读恩格斯――妇女、生产组织和私有制》 (Sacks,Karen,Engels Revisited:Women , the Organization of Produc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选自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 2 李志生:《试论唐代后期妇女贞节的走强趋势》,选自“唐宋妇女史研究与历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第393页。 3李志生:《试论唐代后期妇女贞节的走强趋势》,选自“唐宋妇女史研究与历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第393页。 4 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5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6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7 北魏赋税制规定:“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三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魏书》卷一一零《食货志》)。 8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9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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